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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49pm 04/07/2024

罗斯玛洗钱逃税案

罗斯玛洗钱逃税案

羅斯瑪洗錢逃稅案申請撤控|沒披露資金交易形式 辯方:控狀無根據

羅斯瑪洗錢逃稅案/代表律師:控狀毫無根據
代表律師主張,羅斯瑪面對的17項逾700萬令吉洗黑錢,以及未向內陸稅收局申報收入的控狀,是毫無根據的。(檔案照)

(吉隆坡4日訊)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的代表律師主張,羅斯瑪面對的17項逾700萬令吉洗黑錢以及未向內陸稅收局申報收入的控狀是毫無根據的。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聆審羅斯瑪的撤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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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瑪的代表律師阿米爾韓沙陳詞時指出,在此案的控狀中,控方並沒有披露任何形式的資金交易。

他說,第13至17項控狀,控方聲稱被告(羅斯瑪)沒有申報收入,並犯下洗黑錢罪,這指控是嚴重錯誤的。

沒申報收入非上游犯罪

他指出,沒有申報收入是在所得稅法令下的違法行為,但並非是上游犯罪。

阿米爾韓沙說,洗黑錢罪行必需是在‘上游犯罪’之後,不能是在2014年5月1日(控方聲稱的上游犯罪日期)之前。

他指出,但此案的洗黑錢控狀(第1至第8項控狀,案發日期介於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8日)的案發日期,則是在2014年5月1日之前,第13至17項控狀清楚顯示控方本末倒置。

第13至17項控狀的案發日期分別是2014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以及2018年5月1日。

數控狀重疊實際涉同罪行

他也說,此案的控狀出現相互重疊,實際上涉及同一罪行。

“第1至第3項的控狀是重疊的,如果我們對比第13項控狀,實際上是反映了第1至第3項控狀。

“第1項控狀(涉及20萬令吉金額)、第二項控狀(涉及10萬令吉)和第三項控狀(涉及20萬令吉)是針對同一個舉動,這3項控狀涉及的總數額就是第13控狀所提及的50萬令吉金額。”

他指出,此案的控狀是含糊不清的。

阿米爾韓沙指出,此外,數項控狀指被告沒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2條文下申報收入,但控狀中同時也指被告犯下了洗黑錢罪。

他進一步說,此案的控狀缺乏足夠的細節。

“一些控狀的構成並未顯示在法律下受認可的細節。控狀中沒有說明具體細節,因此,這是一項毫無根據的指控,不受法律承認。”

他說,第4項至第9項控狀也是重疊的,這數項控狀加起來的資金總額為220萬4000令吉,也就是第14項控狀涉及的數額。

阿米爾韓沙表示,同一個舉動,卻面對多於一項控狀,不僅是相互重疊性,而是多重性問題。

沒申報收入不意味非法收益

他也說,即使被告沒有申報收入,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相關收入是來自非法收益。

他因此尋求法庭撤銷羅斯瑪面對的上述控狀。

由於羅斯瑪的另一名代表律師費魯茲也是要口頭陳詞,但因為告病假而沒在今日出庭。

慕尼安迪因此擇定此案於8月23日續審。

較早前,阿米爾韓沙表示,針對羅斯瑪三度提呈陳情書,尋求撤銷上述控狀,總檢察署至今未回覆。

羅斯瑪被控於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間,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膠大廈艾芬銀行分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間,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樓的內陸稅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此案是在去年8月24日開審,迄今已傳召2名證人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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