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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12pm 08/07/2024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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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PET:包括社團法令大專法令   促廢剝奪結社自由苛法

(八打靈再也8日訊)大馬反與酷刑組織(MADPET)促請政府廢除所有剝奪人們結社自由的苛刻法令,包括社團法令、大專法令以及工會法令。

MADPET呼籲尊重個人結社自由,包括社團成員的權利,同時也促請所有政黨和社團廢除其章程或規則中,阻止會員或黨員將政黨或社團糾紛訴諸法庭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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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PET發言人查爾斯發文告指出,從結社自由和人權的角度來看,首相拿督斯里安華呼籲社會拒絕腐敗、濫權和壓迫是虛偽的,因為大馬政府本身通過社團法令、大專法令以及工會法令等殘酷的法令來繼續壓迫和濫權,阻止人們充分享受結社權利和自由。

現有社團法令“控制”個人結社自由

他指出,現有的社團法令並非為了促人們真正的結社自由權利而制定,而是由政府“控制”和壓制個人的結社自由。

“在馬來西亞,政府甚至可以通過這項法令來控制社團名稱、章程甚至社團的註冊權,包括政黨。會員對付社團的權利也被剝奪。”

他說,就連安華本身的政黨人民公正黨的前身,即國民公正黨也無法輕易在社團註冊法令下成功註冊,而是必須通過接管已存在的政黨穆斯林社會聯盟,再進行改名。

結社需獲社團註冊官批准

他指出,在馬來西亞,除非其章程事先獲得社團註冊官的批准,否則都不能註冊,這導致政府有權剝奪或控制我國的結社自由,這是不可接受的。

他說,就算是一個社團通過其最高機構即大會來做出修改章程的決定,也得先獲得社團註冊局的批准才能夠落實。

他繼指,結社自由是聯邦憲法第10(1)(c)條文下,賦予個人的權利,而非賦予包括政黨在內的社團權利,當一個人成為社團會員時,就自然享有平等的會員權利及合理的權利,不能讓包括時任當選的政黨領導人侵犯其會員權利。

一旦會員權利遭到社團所侵犯時,會員應該有權訴諸法庭以確定其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然而,我國在1990年修正社團法令時,加入了第18C條文,禁止黨員將政黨糾紛帶上法庭。

他指出,法庭受國會所制定的法律約束,除非有關法律違反聯邦憲法。

“因此,除非國會修改法律,廢除第18C條文和其他嚴苛規定,否則不公正現象將繼續存在。政黨領導的壓迫和濫用權力將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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