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8日讯)上诉庭裁决,政府机构在入禀民事追偿诉讼前,无需获得总检察长的同意。
根据以上诉庭拿督李瑞生为首的三司所发布的判词,大马证券委员会针对律师斯里山登所入禀的诉讼,并未违反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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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山登要求上诉庭推翻高庭判处证券委员会在内线交易案中胜诉的裁决。
三司指出,该诉讼所依据的《资本市场和服务法》并未明确规定,在提出民事诉讼时需要总检察长的同意。
李瑞生在驳回斯里山登的上诉时指出,民事诉讼须以可能性权衡方式证明相同的犯罪构成要素,并不等同于在刑事诉讼中取得总检察长的同意。
三司成员还包括拿督哈欣韩沙以及拿督古纳兰。
高庭此前裁定斯里山登必须为内线交易负责,并谕令他支付所取得收入的三倍,即199万令吉。
高庭也判处他必须支付100万令吉的罚款,且从2020年11月开始,10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李瑞生也说,民事诉讼有别于刑事诉讼,当被告被判刑事罪成时,可能须根据法律需求坐牢或留下犯罪记录。
民事诉讼不留犯罪记录
“民事诉讼最多只能导致民事惩罚,不受刑事制裁或惩罚,且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他指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的债务人若无法偿债务,也无需入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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