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8日訊)上訴庭裁決,政府機構在入稟民事追償訴訟前,無需獲得總檢察長的同意。
根據以上訴庭拿督李瑞生為首的三司所發佈的判詞,大馬證券委員會針對律師斯里山登所入稟的訴訟,並未違反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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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山登要求上訴庭推翻高庭判處證券委員會在內線交易案中勝訴的裁決。
三司指出,該訴訟所依據的《資本市場和服務法》並未明確規定,在提出民事訴訟時需要總檢察長的同意。
李瑞生在駁回斯里山登的上訴時指出,民事訴訟須以可能性權衡方式證明相同的犯罪構成要素,並不等同於在刑事訴訟中取得總檢察長的同意。
三司成員還包括拿督哈欣韓沙以及拿督古納蘭。
高庭此前裁定斯里山登必須為內線交易負責,並諭令他支付所取得收入的三倍,即199萬令吉。
高庭也判處他必須支付100萬令吉的罰款,且從2020年11月開始,10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李瑞生也說,民事訴訟有別於刑事訴訟,當被告被判刑事罪成時,可能須根據法律需求坐牢或留下犯罪記錄。
民事訴訟不留犯罪記錄
“民事訴訟最多隻能導致民事懲罰,不受刑事制裁或懲罰,且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他指出,在民事訴訟中敗訴的債務人若無法償債務,也無需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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