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相对于人力资源发展机构的这些违规行为,我们相信人们更为关心的是,一旦投资失利,谁将为超过37亿令吉的高风险投资买单。
为什么人力资源发展机构,作为一个原来主旨是协助雇主为员工提供培训学习机会的机构,却会如此不务正业地去搞高风险投资,而且涉及款额还超过37亿令吉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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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在经过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揭露后,让人惊讶之余,也难以置信这个机构,居然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包括“投资小组主席与董事会主席,竟然是同一人”。
这也因此使到投资活动“没有”向董事会报告;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人力资源发展机构的投资活动已经变相地“无人管”,从而出现“董事会成员无法全面监督投资”的荒谬事件。
人力资源发展机构的原来职责,在于收集人力资源发展税,并利用这些资金为雇主提供员工培训的机会。如今该机构却在未告知董事会的情况下,绕过正常程序进行高风险的巨额投资。
由于人力资源发展机构并非投资机构,一旦投资失利造成资金损失,恐怕又将成为另一宗无人负责的无头公案。
而人力资源发展机构的投资小组主席与董事会主席是同一人,这种只会出现在私人公司的“一人负责”的做法,竟然出现在人力资源部旗下的“政府担保公司”,完全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反映董事会成员无视他们在机构管理中应有的角色和责任。
此举不仅违反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还为滥用公款提供了便利。
另一个事件也暴露人力资源发展机构管理的漏洞百出。基于该机构必须遵守2001年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法令,投资小组必须包括国家银行代表。然而自2017年以来,该小组已不再有国家银行代表在内。这一违规行为明显可见该机构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漏洞。
其实相对于人力资源发展机构的这些违规行为,我们相信人们更为关心的是,一旦投资失利,谁将为超过37亿令吉的高风险投资买单。
显然,这些问题都会很自然地,指向了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的失职和渎职。事实上人力资源发展机构作为政府担保公司,其运营是必须公开透明化的。
如今滥用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已严重损害了该机构的信任度。虽美其名曰“政府担保公司”,但该机构运营涉及的一分一毫,却是人民的纳税钱,因此政府有必要对此事件做出应有的交代。
事件在经过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揭露后,政府的确需要对人力资源发展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全面审查和改革。
除了投资小组的组成必须符合法令,特别是要有国家银行的代表参与,以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督,同时也必须重新评估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的职责及权限,不允许有任何尸位素餐领干薪的管理层存在。
再者要保证人力资源发展机构严格遵守其设立的初衷和职责,将人力资源发展基金用于员工培训和发展,而非进行高风险投资。同时建立透明的资金使用和报告机制,确保所有资金运用都清楚可追溯。
至于滥用公款进行高风险投资的相关人士,必须受到全面调查,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我们相信类似人力资源发展机构,滥用发展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很大几率不会是单一事件。因此政府必须深化改革,严惩相关责任人,才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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