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訊)為打擊日益猖獗的詐騙案,政府建議修改刑事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賦權警方凍結和充公涉詐騙案及錢騾賬戶的相關銀行賬戶財產,以阻止詐騙集團直接或間接地使用相關財產。
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今日提呈2024年刑事法典修正案和2024年刑事訴訟法典修正案一讀,以避免線上詐騙案受害者的錢,從錢騾賬戶中被提走,並讓原有的條文,即刑事程序法典第435條文更加完善,即賦權警察凍結被偷竊(包括被詐騙)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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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副部長古拉今日主持上述修正案的彙報會,並由部門官員針對議員的提問作出回答。
借用錢騾戶頭也將被控
另外,修正案建議針對刑事法典第424A條文進行修正,對擁有或可控制他人的銀行賬戶判定為違法,一旦罪成可判處不少於5000令吉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罰款,監禁不少過6個月或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修正案建議修正刑事法典第424B條文,任何人若給予、允許或售賣銀行賬戶給他人進行犯罪活動,可被視為違法,一旦罪成可判處不少過1萬令吉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罰款,監禁不超過1年或不超過7年,或兩者兼施。
修正案建議修正刑事法典第424C1條文,任何人在直接或間接情況下,以非法目的使用本身的銀行賬戶可視為非法,一旦罪成可判處不少過3年、不超過10年監禁,罰款不少過1萬令吉,不超過1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修正案建議修正刑事法典第424C2條文,任何人在直接或間接情況下,在缺乏合法目的下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可視為非法,一旦罪成可判處不少過3年、不超過10年監禁,罰款不少過1萬令吉,不超過1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金融機構定義或涵蓋電子錢包
修正案建議修正刑事法典第424D條文,針對支付工具及金融機構作出定義,確保其涵括包括電子錢包在內的所有銀行賬戶。
對此木威區國會議員倪可漢在彙報會上詢問,對於上述修正案,他的擔憂是如何不會遭到濫用問題,例如對商人而言,是無法承擔所有銀行賬戶被凍結的情況,而其中允許當局凍結戶口的權力會否過於廣泛?
官員表示,警方在執行上述凍結賬戶行動時,需要依據規定的標準作業程序,從而避免相關條規遭到濫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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