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1日讯)尽管希盟和国阵在竞选宣言中承诺,选委会主席等重要职位委任须由国会审查,不过首相署(联邦直辖区)部长扎丽哈坦言,政府须要仔细研究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她说,选举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委任程序,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14(1)条文规定,即应由国家元首与统治者会议协议后任命,包括1名主席、1名副主席和3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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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根据特定方法委任,而非按照过去的做法进行,政府须要彻底审查或会产生的所有影响。”
针对行动党劳勿区国会议员邹宇晖的提问,政府是否愿意改革选委会主席和其成员的任命程序时,扎丽哈昨日通过国会书面如是回复。
邹宇辉也询问,政府是否成立一个选举事务常设委员会,并赋予其在选委会成员任命过程中,进行审查和举行听证会的权力。
政府首席秘书丹斯里莫哈末祖基6月26日宣布,国家元首已御准委任前任乡村及区域发展部秘书长拿督斯里南兰哈伦为选举委员会主席,取代5月9日退休的选委会主席丹斯里阿都干尼。
在第15届全国大选,希盟和国阵都承诺将通过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审查重要任命,即加强机构诚信,选委会主席、反贪会主席和全国总警长等关键职位,都必须先由国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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