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1日訊)儘管希盟和國陣在競選宣言中承諾,選委會主席等重要職位委任須由國會審查,不過首相署(聯邦直轄區)部長扎麗哈坦言,政府須要仔細研究其可能帶來的影響。
她說,選舉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委任程序,是根據聯邦憲法第114(1)條文規定,即應由國家元首與統治者會議協議後任命,包括1名主席、1名副主席和3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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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根據特定方法委任,而非按照過去的做法進行,政府須要徹底審查或會產生的所有影響。”
針對行動黨勞勿區國會議員鄒宇暉的提問,政府是否願意改革選委會主席和其成員的任命程序時,扎麗哈昨日通過國會書面如是回覆。
鄒宇輝也詢問,政府是否成立一個選舉事務常設委員會,並賦予其在選委會成員任命過程中,進行審查和舉行聽證會的權力。
政府首席秘書丹斯里莫哈末祖基6月26日宣佈,國家元首已御準委任前任鄉村及區域發展部秘書長拿督斯里南蘭哈倫為選舉委員會主席,取代5月9日退休的選委會主席丹斯里阿都幹尼。
在第15屆全國大選,希盟和國陣都承諾將通過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審查重要任命,即加強機構誠信,選委會主席、反貪會主席和全國總警長等關鍵職位,都必須先由國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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