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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49pm 11/07/2024

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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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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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警充公錢騾戶頭 刑事法修正案三讀

(吉隆坡11日訊)國會下議院今日在無需修改原法案下,三讀通過配合針對錢騾賬戶執法的2024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

在法案二讀辯論階段,多名國會議員,包括行動黨萬宜區國會議員謝瑞詹、伊斯蘭黨錫區國會議員阿末達米茲及行動黨升旗山區國會議員斯麗娜詢問對於法案賦予警察權力調查涉嫌錢騾的銀行賬戶,並可執行賬戶執法活動,是否有設下避免濫權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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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封賬號可申請解封

對此,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副部長古拉表示,新修正案規定曹長級別(Sarjan)的警察可以執行上述充公行動,但是相關警員必須使用本身的警察系統賬號,並在上級監管下進行上述行動,同時也需向上級報告。

他說,警察的充公指令並非屬於最終或絕對權,被查封賬號的人士,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向地庭申請解封賬號,包括拿回生活所需的錢財。

古拉也確認,賦權警察查封的銀行賬號,也包括電子錢包。

指充公字眼已包含凍結

對於行動黨日落洞區國會議員雷爾詢問,為何該法案中針對錢騾賬戶使用充公(penyita)字眼,而不是凍結(pembeku),古拉表示,充公字眼其實已包含了凍結的行動在內。

針對雷爾詢及假設銀行拒絕配合警方的充公指示,讓錢被提出,是否可對銀行採取行動,他說,這是可以的,在刑事程序法令第116D(2)條文下,銀行若罪成可判處不超過1萬令吉罰款。

他說,國家銀行也制定條規及標準,指導銀行機構在處理詐騙和錢騾賬戶情況時避免濫權。

針對公正黨八打靈再也區國會議員李健聰建議,銀行機構理應對於詐騙案承擔50至100%的損失,對此,古拉說,此事他會記錄在案,並向包括國家銀行在內的相關機構討論。

認為曹長可勝任充公行動

另外,伊斯蘭黨尤侖區國會議員阿都幹尼在法案委員會階段詢問,為何曹長級別的警察就可以執行充公賬號行動,但是根據規定,錄口供需要至少更高的警長(Inspector)級別的警察才可進行。

古拉說,主要是考慮並不是所有警察局都有警長級別警察,當受害者報案時,曹長級別警察可以更迅速應對有關情況。

他表示,如今曹長級別警察也已經和過去不同,多數都是擁有大專或學士文憑,是能夠勝任相關工作的,同時曹長也擁有調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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