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種違反基本憲法和民主常理的舉措,表面上雖然製造了剪不斷,理還亂的亂局,擾亂人民的視線暫時過關。但最終只會越陷越深,一錯再錯,對大馬的憲法和民主製造成長遠和深遠的破壞。
ADVERTISEMENT
記得於去年11月,當國會下議院議長宣稱4名土團黨國會議員支持安華成為首相的立場,並未牴觸《反跳槽法》,我在此專欄寫了《大馬反跳槽法是天大的笑話!》一文。
而如今當看到同樣的一名議長,日前變本加厲致函土團黨指根據反跳槽法,已倒戈支持安華任相的6名前任土團黨國會議員的議席不會懸空。即便該黨早前已於今年3月修改黨章,確保違反黨高層決策的在籍議員將自動失去黨員籍。
我只能說,相信許多關注大馬民主體制改革的國民如你我,早已失望得笑不出來。
顯然的,安華所領導的團結政府,至今並未從最近的檳州補選成績中醒悟過來。
我始終相信,今天不管哪一個黨派當了政府,抑或誰是反對黨,最重要是拼經濟,為人民,相互在這方面比拼彼此的宣言或政策。
但唯一不能容許妥協的底線,就是為了本身政黨議程,而典當了最基本的憲法和民主原則底線。
還有就像最近吉打高庭宣判該州政府早前禁止更新博彩業營業執照的措施已違憲一案,也是一個很好例子。任何試圖衝擊和破壞我國憲法和世俗制的極端舉措,都理應遭到制止。
因此令人難以理解的,為何在這項反跳槽法令議題上,曾經當了反對黨多年的安華和希盟,如今卻重演換了椅子,即換了腦袋的歷史;尤其竟然在國會早於上屆大選前夕通過反跳槽法的情況下,為了鞏固本身政權,而毫無原則底線地拉攏這幾隻政治青蛙,導致有關反跳槽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被毀於一旦,蕩然無存。
是的,無可否認,當初在制定有關反跳槽法細節時,有份參與草案工作的慕尤丁真的犯了一個重大的技術錯誤,尤其過於以本身過去被巫統開除的歷史背景出發,畫蛇添足地在有關條款底下增加了第49A(2)(c)例外條款,指若被本身政黨開除(expul)黨員籍的議員,則不會自動失去議員籍。
結果上述條款跟第49A(1)(a)(ii)所指的,倘若有關當選議員停止(cease)成為其當選政黨的黨員,那麼其議席將自動懸空,出現非常模糊的灰色地帶。
是的,究竟要如何區分所謂的被黨開除,或停止成為某黨的黨員呢?
當然,從直譯或一般社團法令的角度而言,後者涵蓋範圍肯定比前者來得廣泛,包括在某會員因牴觸某社團黨章的某些重要條款,如死亡、破產、自願退出的情況下,可自動喪失繼續成為該社團會員的資格。
問題是,回到此個案,正如我前文已提過的,既然這幾隻政治青蛙為了保住本身議席和價值,而不願自願退黨或牴觸第49A(1)(a)(i),那麼所謂的被黨開除,或被停止成為該黨黨員,對他們又有何分別呢?
若再深一層狡辯下去,對我而言只是毫無意義的咬文嚼字或程序上的技術層面問題,根本是浪費國家的重大資源和大家的寶貴時間。
這不禁又讓我想起當年馬大法律系講師跟我們講解的法治精神和以法治國(Rule of Law v. Rule by Law)的重大分別。
一個只是表面依法治國的國家,依然可以制定許多欺壓人民的惡法,甚至對有關惡法進行各種毫無意義的技術性詮釋或解讀,導致人民暈頭轉向。
而一個真正擁有法治精神的國家,即便其制定的一套良好初衷法律並非完美,甚至偶爾出席漏洞,但政府和人民還是會秉持善意初衷去執行和遵守有關法令,並確保符合基本的人權和民主精神。
所以大馬的反跳槽法就是這方面的最好反面教材。過去沒有反跳槽法時,即便朝野雙方如何不擇手段通過招攬政治青蛙鞏固政權,乃至達到變天換政府議程,彼此還是尊重以前英聯邦政府所繼承下來的那一套基本憲法和內閣制精神,只要某黨議員支持敵對政黨的首相人選,則必需展現基本民主紳士風度,光明正大退黨或轉換政黨,表面或門面功夫還是做得妥妥當當。
但如今有了反跳槽法過後,卻是明顯不進反退。一方面已倒戈支持對家政黨首相人選的議員們,繼續賴死不走不願辭職退黨,而執政黨也繼續裝傻當作他們是反對黨議員,而另一方面當有關政黨早已用黨章將有關叛黨議員逐出黨門的情況下,卻依然越俎代庖去捍衛他們的黨員籍,更不願懸空有關席位。
這種種違反基本憲法和民主常理的舉措,表面上雖然製造了剪不斷,理還亂的亂局,擾亂人民的視線暫時過關。但最終只會越陷越深,一錯再錯,對大馬的憲法和民主製造成長遠和深遠的破壞,包括對未來無可預知的政治亂局乃至動盪,埋下比以前沒有反跳槽法時代更危險的導火線。
要如何走出這個憲法僵局,確保反跳槽法的初衷獲得伸張?
看來人民只能再度把希望寄託於三權分立底下,目前唯一能夠制衡政府和捍衛大馬民主精神的司法單位!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