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3日綜合電)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代表律師的抗告,鄭文燦將至少被關押兩個月。
臺媒報道,民進黨籍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在兩度交保後,週四在第三次羈押庭召開後被裁定收押禁見。鄭文燦不服裁決,由代表律師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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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週五審理後認為,鄭辯稱有人遺落裝有500萬元(新臺幣,下同)的手提袋在他家裡,他在發現後才歸還的說法不合常理,加上他有串證和逃亡可能,因此駁回他的抗告,裁定繼續羈押禁見。
中評社週六引述新黨發言人、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麗玲說,鄭若堅持不認罪,恐怕得在看守所內度過整個夏天,最快也要羈押期限4個月後才可能被放出來,即11月10日才能結束羈押。
鄭文燦因在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被查,桃園檢方7月6日認為鄭文燦涉嫌重大、有滅證、串證之虞聲押禁見,桃園地方法院第一次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後,臺高院8日認定原交保裁定,針對是否可以排除鄭文燦逃亡,或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串證、滅證的可能未詳予論述,撤銷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桃園地院9日二度召開羈押庭後,裁定1200萬元交保,維持對鄭文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他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檢方不服提抗告,高院10日審理後,認為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此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他可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
高院表示,原裁定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一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的餘地,10日撤銷交保裁定,併發回桃園地院更裁,桃院11日第三度開庭後裁定鄭文燦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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