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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0am 14/07/2024

刘惟诚

改革议程

选委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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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议程

选委会主席

劉惟誠|選委會主席與改革進程

在所有的憲制委員會中,選委會的職能與民生的關聯性最大,因為其業務決定了下議院與州議會的組成,並間接地影響了聯邦與州政府的行政效率,所以在這類官職的遴選程序中,選委會的遴選機制改革是最需要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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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懸空多達兩個多月後,選委會主席的人選終於塵埃落定,即由剛剛在上個月退休的鄉村與區域發展部秘書長南蘭出任,他在正式受委的第二天就立即履任,主持了有關丹州能吉里州議席補選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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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坊間對政府千挑細選的人選似乎頗有微言,比如淨選盟就質疑政府不按程序辦事,在選委會主席的委任上繞過統治者理事會,而同為政府成員的行動黨甲洞國會議員林立迎也敦促政府不要再委任退休公務員擔任高級官員。

作為一個肩負人民代議士選拔、選區劃分和選民冊管理的憲制機構,選委會的地位特殊、角色吃重,所以有關選委會主席的任免自然會引起輿論某程度的關注。

然而,隨著能吉里州席補選的啟動,以及檳州雙溪巴甲州席補選的塵埃落定,這場爭論應該很快就會告一段落,因為,這兩場補選對政壇與輿論而言更具吸引力。再者,早在原任主席阿都甘尼5月退休之際,坊間就已有聲音要求政府從遴選新主席中展現改革誠意,所以此議題已談不上新鮮。

只不過,正如前文所言,選委會本身是一個很特殊的機構,在坊間期許國家制度改革的清單中,它與國會和總檢察署並列為最需要進行整頓、改革的三大核心憲制機構之一。

而且,為了順從坊間的改革訴求,不管是希盟,還是國陣,在過去選舉時都曾經將之納入自己的競選宣言裡,儘管不同聯盟所承諾的改革力度不同,但兩者在國會里設立遴選機制來遴選包括選委會主席在內的憲級公務員的目標是一致的。

然而,在所有的憲制委員會中,選委會的職能與民生的關聯性最大,因為其業務決定了下議院與州議會的組成,並間接地影響了聯邦與州政府的行政效率,所以在這類官職的遴選程序中,選委會的遴選機制改革是最需要優先處理。

根據目前的程序,選委會主席與委員是由首相推薦,然後在國家元首諮詢統治者理事會後產生,至於其條件也沒有特別嚴苛,比如《聯邦憲法》第114條款僅規定受委者不可以是議員、破產人士或公職人員,並且不會影響公眾信心。

關於公眾信心,這是一個很主觀的感受。他可以擁有極優秀的履歷,進而讓民眾心生嚮往,令選舉更具公信力。比如我國獨立後的首位選委會主席慕斯達法哈山,他出任選委會主席前是馬來亞聯邦法官,也是國父東姑阿都拉曼在

1956年到英國倫敦與殖民政府談判的隨團成員之一,操辦過影響國運的1959和1964年聯邦大選,也是我國史上唯一一位處理過地方政府選舉的選委會主席。由於其就職成績斐然,讓慕斯達法退休後得以獲委為國家王宮掌璽大臣。

當然,選委會主席可以很低調,比如在1977年上任的第三任主席阿都達立,他接任前是選委會秘書,屬於內部提調,在位期間兢兢業業13年,是選委會創立後任期最久的主席。也可以很平庸,比如在2008年上任的第7任主席阿都阿茲,他曾是雪州和馬六甲的州政府秘書,退休接任主席前是內政部秘書長,期間不只沒有亮眼表現,還爭議不斷,比如他在2013年

選委會採用不褪色墨水後,就被爆與墨水供應商是“相熟好友”。

在選委會歷任的11任主席中,僅有3位接任前曾經在選委會行走,另3位擁有法律背景(第二任主席阿末貝朗雖非法律背景出身,但曾任地方推事),其餘的在接任前均為公職人員,當中有超過半數是從政府部門退休後才受委,而在第五任主席奧瑪哈欣2000年強制退休後,政府就形成了主要委任退休公務員為主席的慣例。儘管這些委任都符合憲法規定,但整個遴選機制其實並不透明,而且“公眾信心”與否的標準與條件全憑首相個人的主觀判斷。

而且,這種遴選機制亦容易產生偏見,比如阿都拉昔在2008年卸下選委會主席的職務後參政,並在2016年被其前上司馬哈迪招入剛創建的土團黨擔任副主席。這個後續發展,再加上阿都拉昔原本應該在2007年退位,而以阿都拉為首的國陣政府在2006年11月匆忙修憲,將選委會主席的強制退休年齡從65歲增至66歲,讓阿都拉昔能夠擔任職務直至第12屆大選來臨,這幾種情況都給予人們想象空間,也讓人質疑其在位期間是否有偏袒政府的議程。

而且,將選委會交給退休公務員掌管,縱然對方熟悉公共服務體制的運作,但選委會本身的地位和職責已遠遠超越公共服務領域,再加上我國近年來政治動盪,衝擊選舉法的議題,以及法庭介入選舉成績的案例日漸頻密,具備選舉與法律等專業知識的選委會主席會更符合當下政局的發展,而非前公務員。另外,選委會主席的特殊職責,若繼續由首相根據自身判斷推薦,是存在利益衝突的,特別是在目前這種政局動盪的局面。

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政府必須儘快落實透明的遴選機制,當然,首相可以繼續保留推薦主席的行政權力,但遴選過程必須由特委會介入,確保整個機制是透明,而且人選是真正具備擁有“公眾信心”的條件。

正如我在前文所言,這項改革是所有國家政體改革最優先要處理的議題,所以只有政府願意對此做出改革,那麼我才會相信,這個政府是有進步、革新和向前走的誠意,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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