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团党6+1“倒戈”议员的“个案”中,议长的决定并没有触犯法律。无论如何,修正案的漏洞必须被修补,否则就会像现在般被议员所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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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下议院议长佐哈里裁定6名土团党“倒戈”议员的议席不必悬空,是符合法律的。同样的雪州议长刘永山裁定巴生海峡议席无需悬空也是符合宪法规定。反之吉兰丹州议长宣布悬空能吉里议席的决定并不正确。
2022年联邦宪法(修正案)最重要的修订内容是纳入了新的第49A条款,解释了有两类国会议员行为被归类为跳槽,即他是以政党成员身分当选议员后,辞去或停止成为该党成员;或者以非政党成员身分(独立人士)当选为议员后加入某个政党。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议员所属的政党解散或被撤销注册、如果涉及的议员当选为议长后辞职,以及如果他被其所属政党开除,相关议员就不会触犯反跳槽法。
问题来了,即修正后的法令有漏洞,那就是例外情况下的相关议员被其政党开除,他无需腾出议席。土团党6+1“倒戈”议员所触发的局面是源自此。如果土团党宣布开除他们,那他们就无需腾出议席了。
土团党在相关6+1议员分别宣布支持首相安华和雪州大臣阿米鲁丁后,修改党章,规定党员若违反党的决定,将自动失去党员资格,其议席同样必须腾空。
社团注册局批准土团党修改党章,然而,这是在6+1议员宣布“倒戈”之后才修改的,相关的条文是否具追朔效力,是一个疑问?基本上,修改后的党章不应具有追溯效力,否则等于惩罚党章修正前的党员行为。
无论如何,根据土团党修正后的党章,现在6+1“倒戈”议员是“停止”成为党员。所以,土团党坚持,议长必须宣布腾空他们的议席,通知选委会,以便举行补选。
从宪法角度来看,由于联邦宪法使用不同的词语来涵盖不同的结果,因此“停止”成为党员和“被开除”之间必定有区别。
我们仔细看第49A(1)条款,阐明一名议员是以政党成员身分当选议员,一旦辞去或停止成为该党成员;或者以非政党成员身分(即独立人士)当选为议员后加入某个政党,意味着“跳槽”。这里的“停止成为该党成员”,有暗示议员本身必须承担一定责任的意思。他为何“停止”成为党员?与他的作为和不作为有关,这里有多种可能性,导致他“停止”成为党员。
而“被开除”是党基于各种原因,做出将相关党员逐出党的决定。党的开除决定与相关党员自行“停止”成为党员,是有区别的。
由此可见,土团党的举动等于开除6+1“倒戈”议员。那么根据宪法,“被开除”的议员是无需腾空议席。
根据国会下议院前议长阿兹哈哈仑,2022年联邦宪法(修正案)是当时全体议员经过详细审核和辩论后一致通过的,并且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国会也成立了一个由时任法律部长旺朱乃迪担任主席的11人跨党派特别委员会研拟相关修正案。阿兹哈说,经过如此审慎研拟过程的法令,其条文的精神和意思是清楚不过了。
当时有份参与通过修正案的国盟议员,大部分目前还是议员,并且当中有的还是党领导层,他们遇到不利己的局面,就选择性诠释法律的行为不可取。
从土团党的草率操作中,显然该党有意操弄法律。况且土团党的党章不能超越宪法。
土团党是否在修改的党章中用了“停止”成为党员的字眼,以便符合宪法的用词,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该党对6+1“倒戈”议员做了什么,显然,就是将他们逐出土团党,即“开除”。
反观,6+1“倒戈”议员并非自己决定“停止”成为党员,他们只是宣布支持团结政府和作为首相的安华,没有退出土团党。
无论如何,修正案的漏洞必须被修补,否则就会像现在般被议员所滥用。甚至可以说将议长处在“两难”的局面。不过,在土团党6+1“倒戈”议员的“个案”中,议长的决定并没有触犯法律。
哪个政党联盟会采取积极堵住法令的漏洞?且看局势发展。
如果说,下议院议长和雪州议长是政府的“橡皮章”,那么吉兰丹议长做出符合国盟意愿的决定,悬空能吉里议席,同样可以被视为是丹州政府的“橡皮章”。国盟和团结政府是五十步笑百步,彼此彼此。
本文是从诠释法律的角度撰写,目前的法律是如此规定,议长做决定时,或者一旦相关议员或者政党上庭挑战,将按照现有的条文诠释并裁决。然而,若从政治角度,这个课题可以争论的空间更大,就像目前的情况。
受影响的政党,就是土团党,可以选择上庭挑战议长的决定,不过,从宪法角度成功率低。三权分立下,联邦宪法第63(1)条款阐明,任何级别的法庭都无法质疑国会或委员会的议事程序,这是赋予国会的特权。
那么土团党最终可以诉诸的管道是,在下一届大选交给选民裁决。既然国盟很自信,经过双溪峇甲补选的胜利,国盟已经成为国人首选,交由民意裁决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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