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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驴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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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0pm 14/07/2024

土团党

张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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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

悬空

国会下议院议长佐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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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空

国会下议院议长佐哈里

張立德.反跳槽法爭議:抓“字蝨”遊戲

在土團黨6+1“倒戈”議員的“個案”中,議長的決定並沒有觸犯法律。無論如何,修正案的漏洞必須被修補,否則就會像現在般被議員所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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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下議院議長佐哈里裁定6名土團黨“倒戈”議員的議席不必懸空,是符合法律的。同樣的雪州議長劉永山裁定巴生海峽議席無需懸空也是符合憲法規定。反之吉蘭丹州議長宣佈懸空能吉里議席的決定並不正確。

2022年聯邦憲法(修正案)最重要的修訂內容是納入了新的第49A條款,解釋了有兩類國會議員行為被歸類為跳槽,即他是以政黨成員身分當選議員後,辭去或停止成為該黨成員;或者以非政黨成員身分(獨立人士)當選為議員後加入某個政黨。

例外的情況是,如果議員所屬的政黨解散或被撤銷註冊、如果涉及的議員當選為議長後辭職,以及如果他被其所屬政黨開除,相關議員就不會觸犯反跳槽法。

問題來了,即修正後的法令有漏洞,那就是例外情況下的相關議員被其政黨開除,他無需騰出議席。土團黨6+1“倒戈”議員所觸發的局面是源自此。如果土團黨宣佈開除他們,那他們就無需騰出議席了。

土團黨在相關6+1議員分別宣佈支持首相安華和雪州大臣阿米魯丁後,修改黨章,規定黨員若違反黨的決定,將自動失去黨員資格,其議席同樣必須騰空。

社團註冊局批准土團黨修改黨章,然而,這是在6+1議員宣佈“倒戈”之後才修改的,相關的條文是否具追朔效力,是一個疑問?基本上,修改後的黨章不應具有追溯效力,否則等於懲罰黨章修正前的黨員行為。

無論如何,根據土團黨修正後的黨章,現在6+1“倒戈”議員是“停止”成為黨員。所以,土團黨堅持,議長必須宣佈騰空他們的議席,通知選委會,以便舉行補選。

從憲法角度來看,由於聯邦憲法使用不同的詞語來涵蓋不同的結果,因此“停止”成為黨員和“被開除”之間必定有區別。

我們仔細看第49A(1)條款,闡明一名議員是以政黨成員身分當選議員,一旦辭去或停止成為該黨成員;或者以非政黨成員身分(即獨立人士)當選為議員後加入某個政黨,意味著“跳槽”。這裡的“停止成為該黨成員”,有暗示議員本身必須承擔一定責任的意思。他為何“停止”成為黨員?與他的作為和不作為有關,這裡有多種可能性,導致他“停止”成為黨員。

而“被開除”是黨基於各種原因,做出將相關黨員逐出黨的決定。黨的開除決定與相關黨員自行“停止”成為黨員,是有區別的。

由此可見,土團黨的舉動等於開除6+1“倒戈”議員。那麼根據憲法,“被開除”的議員是無需騰空議席。

根據國會下議院前議長阿茲哈哈侖,2022年聯邦憲法(修正案)是當時全體議員經過詳細審核和辯論後一致通過的,並且諮詢了相關法律專家,國會也成立了一個由時任法律部長旺朱乃迪擔任主席的11人跨黨派特別委員會研擬相關修正案。阿茲哈說,經過如此審慎研擬過程的法令,其條文的精神和意思是清楚不過了。

當時有份參與通過修正案的國盟議員,大部分目前還是議員,並且當中有的還是黨領導層,他們遇到不利己的局面,就選擇性詮釋法律的行為不可取。

從土團黨的草率操作中,顯然該黨有意操弄法律。況且土團黨的黨章不能超越憲法。

土團黨是否在修改的黨章中用了“停止”成為黨員的字眼,以便符合憲法的用詞,並不重要,關鍵在於該黨對6+1“倒戈”議員做了什麼,顯然,就是將他們逐出土團黨,即“開除”。

反觀,6+1“倒戈”議員並非自己決定“停止”成為黨員,他們只是宣佈支持團結政府和作為首相的安華,沒有退出土團黨。

無論如何,修正案的漏洞必須被修補,否則就會像現在般被議員所濫用。甚至可以說將議長處在“兩難”的局面。不過,在土團黨6+1“倒戈”議員的“個案”中,議長的決定並沒有觸犯法律。

哪個政黨聯盟會採取積極堵住法令的漏洞?且看局勢發展。

如果說,下議院議長和雪州議長是政府的“橡皮章”,那麼吉蘭丹議長做出符合國盟意願的決定,懸空能吉里議席,同樣可以被視為是丹州政府的“橡皮章”。國盟和團結政府是五十步笑百步,彼此彼此。

本文是從詮釋法律的角度撰寫,目前的法律是如此規定,議長做決定時,或者一旦相關議員或者政黨上庭挑戰,將按照現有的條文詮釋並裁決。然而,若從政治角度,這個課題可以爭論的空間更大,就像目前的情況。

受影響的政黨,就是土團黨,可以選擇上庭挑戰議長的決定,不過,從憲法角度成功率低。三權分立下,聯邦憲法第63(1)條款闡明,任何級別的法庭都無法質疑國會或委員會的議事程序,這是賦予國會的特權。

那麼土團黨最終可以訴諸的管道是,在下一屆大選交給選民裁決。既然國盟很自信,經過雙溪峇甲補選的勝利,國盟已經成為國人首選,交由民意裁決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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