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今日提呈国会一读的199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修正案,授权卫生部长可对违反条规的个人施于不超过8000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至于企业,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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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是在第31 条款下,纳入了第 (2)次条款,阐明部长可对违反条例行为处以罚款。
不过,在修正案第25条款下,卫生总监或任何获得卫生总监书面授权的官员,在检控官的书面批准下,可在提控前任何时间,向合理怀疑违规者开罚单;违例的个人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企业则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
据官员解释,部长可依据条例发出8000令吉的罚单,但在法令底下的违例行为,则最多可以处于5000令吉的罚款,但并非所有的违例行为都可以发罚单。
卫生部长拿督斯里祖基菲里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国会一读,也会在本次国会二读和三读通过。
继冠病疫情后,政府2021年初宪报颁布2021年紧急状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修订)法令,将违令的罚款上限从1000令吉提高至1万令吉,而违反标准作业程序的企业可被罚款最高5万令吉,但此举引起各界的反弹和要求检讨。
卫生部在修正案引入了新的第14a条,允许授权官员命令任何感染者或有相信感染者,在适当的地点和期限内进行隔离或受监视,直到不会对公众构成威胁为止。
新纳入的第15a条文,则允许授权官员发出指令,以对感染者或相信被感染者进行追踪和监控,包括佩戴追踪装置,以及在任何数字设备上使用数字应用程序,违令属犯罪。
修正案也规定医生在有理由相信或怀疑任何传染病的存在时,按照卫生总监制定的任何方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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