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今日提呈國會一讀的1998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修正案,授權衛生部長可對違反條規的個人施於不超過8000令吉的罰款,或監禁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施。
至於企業,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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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是在第31 條款下,納入了第 (2)次條款,闡明部長可對違反條例行為處以罰款。
不過,在修正案第25條款下,衛生總監或任何獲得衛生總監書面授權的官員,在檢控官的書面批准下,可在提控前任何時間,向合理懷疑違規者開罰單;違例的個人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企業則可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
據官員解釋,部長可依據條例發出8000令吉的罰單,但在法令底下的違例行為,則最多可以處於5000令吉的罰款,但並非所有的違例行為都可以發罰單。
衛生部長拿督斯里祖基菲裡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國會一讀,也會在本次國會二讀和三讀通過。
繼冠病疫情後,政府2021年初憲報頒佈2021年緊急狀態(預防和控制傳染病)(修訂)法令,將違令的罰款上限從1000令吉提高至1萬令吉,而違反標準作業程序的企業可被罰款最高5萬令吉,但此舉引起各界的反彈和要求檢討。
衛生部在修正案引入了新的第14a條,允許授權官員命令任何感染者或有相信感染者,在適當的地點和期限內進行隔離或受監視,直到不會對公眾構成威脅為止。
新納入的第15a條文,則允許授權官員發出指令,以對感染者或相信被感染者進行追蹤和監控,包括佩戴追蹤裝置,以及在任何數字設備上使用數字應用程序,違令屬犯罪。
修正案也規定醫生在有理由相信或懷疑任何傳染病的存在時,按照衛生總監製定的任何方式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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