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訊)地庭今日宣判,上月在組屋電梯非禮鄰居女童的一名快餐店員工,需要進行120個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法官塔斯寧阿布巴卡今日在這名19歲的男被告,面對非禮12歲女童的控狀表示認罪後,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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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出,被告於上月10日下午4時38分,在十五碑迪沙花園一個組屋的電梯中,對女孩從頭髮至臀部進行非禮。
根據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a)條文,一旦罪成,可判處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刑。
根據案情,事發時候,受害者與10歲的妹妹一同乘搭電梯時遭到青少年非禮,而受害者離開電梯後告訴他們的父母此事。
家屬報案後,警方成功逮捕青少年歸案。
根據社會福利局官員努卡麗達與青少年的會面,以及對青少年父母的家訪,確認青少年會作出這樣不計後果的行為,是因為受到周遭朋友的慫恿。
她建議,被告實施這6個月內完成的120個小時社會服務令,從而可以讓青少年的心智變得更加成熟,並且思考不應該進行任何違法的行為。
“考慮到被告是一位內向,不善於融入環境的人,我認為社會服務的刑罰適合被告。”
她也建議,被告可以參與一些技能及事業培訓項目,讓他的事業有進一步發展。
本案主控官是莫哈末依克旺副檢察司,被告沒有聘請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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