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訊)印裔女網紅依莎因不堪網絡暴力輕生一案,一對男女今日被控上庭面對3項控狀,其中男被告對濫用社交媒體罪名俯首認罪,但否認蓄意侮辱他人貞潔罪名;女被告則對蓄意發表粗俗言語罪名承認有罪。
男被告是40歲的羅裡司機沙迪斯古瑪。首控狀指他於6月30日晚上10時12分,通過社媒“TikTok”使用名為“@dulal_brothers_360”的的賬號,發表淫穢的內容,意圖冒犯他人。有關的內容在同一天晚上10時15分,在吉隆坡冼都怡保路被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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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而牴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1)(a)條文(不當使用網絡服務或設備),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條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1年,或兩者兼施。
第二項控狀則指他於上述同樣時間和地點,通過“TikTok”使用上述賬號,羞辱依莎的母親布斯帕(56歲)。
他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509條文(蓄意侮辱他人貞潔),一旦罪成,可面臨最高5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莫哈末沙比裡副檢察司建議被告每項控狀以2萬5000令吉保外,附加保釋條件則是將護照交由法庭保管直到案件審結,以及每個月需前往警局報到。
他說,此案引起公眾的關注,網絡霸凌事件影響了受害者的情緒和心理健康,包括抑鬱症。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發出淫穢通訊內容後不久,受害者就被發現死亡,這引起了公眾的關注。”
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懇請法庭降低保釋金,因為本身的月收入為1000令吉,妻子是殘疾人士,且育有3名孩子。
法官茜蒂阿米娜允許被告以兩項控狀共3萬6000令吉保外,附加保釋條件則是將護照交由法庭保管直到案件審結,以及每個月需前往警局報到。
隨著被告指需要律師辯護,法官擇定8月16日為案件過堂。
輕微罪行最高罰100
據早前報道,原名拉結絲瓦莉的29歲印裔女網紅依莎早前因網絡糾紛,結果遭大批假賬號網民留言辱罵,網絡霸凌她;她之後一度向警方報案,並強調會抗爭到底,但最終不堪心理壓力,在本月5日選擇輕生。
與此同時,35歲的女被告莎麗妮(福利之家持有人)在推事庭面控時,俯首認罪,被判處罰款100令吉。
控狀指她於7月1日清晨4時10分,通過“alphaquinnsha”的“TikTok”賬號,蓄意發表粗俗言語,意圖引起他人憤怒,擾亂安寧。她因而牴觸1955年輕微罪行法令第14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0令吉。
推事阿倫佐迪諭令被告,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需坐牢7天。被告繳付罰款。
公眾人士報案促查
根據案情,投報人是一名公眾人士,發現被告名下的TikTok賬號alphaquinnsha對受害人進行誹謗,並多次威脅要傷害她。
被告還在TikTok上直播,並對反對她的個人發出威脅。隨後,投報人向警方報案。
較早前,主控官諾哈菲扎副檢察司要求向被告施予適當的懲罰,以作為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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