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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21pm 21/07/2024

恐怖组织

达伊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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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与达伊沙组织有关物件 前罪犯控挺恐怖组织

男子被带上哥打峇鲁地庭,被控4项持有与达伊沙恐怖组织有关的罪名。(马新社照片)

(哥打峇鲁21日讯)一名前罪犯今天在哥打峇鲁地庭被控4项持有与(DAESH)有关的物品的罪名。

40岁的聂莫哈末沙拉胡丁曾因类似罪行被判3年徒刑,在法官祖基菲利阿都拉宣读指控后,他点点头。然而,由于案件属于高等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没有记录任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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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2项指控中,被告被指控拥有与恐怖活动和哈里发国(IS)恐怖组织有关的物品,涉及便携式文档格式(PDF)形式的1020张照片、26个视频和321篇文章。这些都收藏在他所拥有的其中1台手机里。在他的另一台手机中也发现了类似档案,包括378张照片、36个视频和244篇PDF格式的文章。

这些罪行于去年6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哥市哥打真巴区的甘榜士南发生。

被告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若罪成可判不超过7年监禁或罚款,并充公其与此罪案有关的财产。

对于第三项指控,该名男子被指控通过使用名为“Ahmad Saif Al-Islam Il”的脸书账号向恐怖组织提供支持。

该行为于去年6月10日晚上10时15分,在吉隆坡武吉阿曼警察总部被发现。他因此被指牴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监禁最高40年或罚款,以及扣押任何用以犯罪的资产。

被告被指控为伊斯兰国组织成员,去年6月,他与伊斯兰国领导人阿布哈夫斯哈希米库拉希一起举行“拜亚”仪式,以支持伊斯兰国恐怖组织。他因此被指牴触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

被告禁保外8月19提审

该案主控官为沙菲克哈欣副检察司。

根据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第13条文,禁止被告保释外出候审。法庭定于8月19日提审,并就检方申请将案件移交吉隆坡高庭审理的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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