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打峇魯21日訊)一名前罪犯今天在哥打峇魯地庭被控4項持有與達伊沙恐怖組織(DAESH)有關的物品的罪名。
40歲的聶莫哈末沙拉胡丁曾因類似罪行被判3年徒刑,在法官祖基菲利阿都拉宣讀指控後,他點點頭。然而,由於案件屬於高等法院的管轄範圍,因此沒有記錄任何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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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2項指控中,被告被指控擁有與恐怖活動和哈里發國(IS)恐怖組織有關的物品,涉及便攜式文檔格式(PDF)形式的1020張照片、26個視頻和321篇文章。這些都收藏在他所擁有的其中1臺手機裡。在他的另一臺手機中也發現了類似檔案,包括378張照片、36個視頻和244篇PDF格式的文章。
這些罪行於去年6月10日上午9時15分,在哥市哥打真巴區的甘榜士南發生。
被告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130JB(1)(a)條文,若罪成可判不超過7年監禁或罰款,並充公其與此罪案有關的財產。
對於第三項指控,該名男子被指控通過使用名為“Ahmad Saif Al-Islam Il”的臉書賬號向恐怖組織提供支持。
該行為於去年6月10日晚上10時15分,在吉隆坡武吉阿曼警察總部被發現。他因此被指牴觸刑事法典第130J(1)(a)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高40年或罰款,以及扣押任何用以犯罪的資產。
被告被指控為伊斯蘭國組織成員,去年6月,他與伊斯蘭國領導人阿布哈夫斯哈希米庫拉希一起舉行“拜亞”儀式,以支持伊斯蘭國恐怖組織。他因此被指牴觸刑事法典第130J(1)(a)條文。
被告禁保外8月19提審
該案主控官為沙菲克哈欣副檢察司。
根據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第13條文,禁止被告保釋外出候審。法庭定於8月19日提審,並就檢方申請將案件移交吉隆坡高庭審理的申請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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