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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20pm 22/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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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不符合工人類別 遭Grab除名女司機上訴至工業庭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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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決,Grab司機不屬於在1967年工業關係法令第2條文定義的“工人”類別,因此不能向工業法庭提出不公平解僱申訴。(示意圖)

(布城22日訊)聯邦法院駁回一名遭平臺除名的女司機,針對上訴庭維持人力資源部長拒絕將她被解僱一案帶上工業法庭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申請。

由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丹斯里娜莉妮以及拿督羅扎麗雅所組成的三司今日駁回羅月清(45歲,譯音)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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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姑麥潤今日在Zoom線上視訊作出裁決時說:“我們發現所提出的法律問題,不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條文的規定。”

在審訊中,羅氏的代表律師吳健南要求法院針對6項法律問題作出裁決,他聲稱,這些問題涉及電召車司機和經濟業者是否應該向工業法庭或民事法庭入稟不公平解僱訴訟。

代表人力資源部長及大馬工業關係局總監的高級聯邦律師聶莫哈末諾以及代表MyTeksi私人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師拿督塔瓦林甘對其問題提出反對,並指其問題並非無先例可循。

在向聯邦法院申請上訴準令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申請提出了以前未曾解決且需要進一步論證的法律或憲法問題。

此前,羅氏曾向工業關係局要求Grab旗下運營的MyTeksi私人有限公司恢復其職位,時任人資部長行使了斟酌權,拒絕提交該案。

爾後,她向吉隆坡民事高庭入稟了司法審核申請,高庭於2021年駁回了她的申請,上訴庭在2023年11月27日維持了高庭的裁決。

上訴庭裁決,Grab司機不屬於在1967年工業關係法令第2條文定義的“工人”類別,因此不能向工業法庭提出不公平解僱申訴。

羅氏是在2019年初向工業關係局舉報Grab,聲稱她於2018年在柔佛州士乃國際機場與一名乘客發生爭執後,遭平臺不公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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