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3日訊)內政部將探討監獄局的建議,即讓在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及第15(1)條文下被控及被定罪者,被安置在監獄之外的地方。
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指出,若此舉能夠解決監獄擁擠的問題,他也支持這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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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監獄局發現有許多被關押在監獄的人其實涉及輕微的擁毒罪行,但因為他們大部分來自B40群體,在等待審訊期間因為沒有能力繳付保釋金而一直被扣押在監獄裡。
他今日出席內政部常月集會後,在新聞發佈會上說:“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在監獄裡待上兩、三個月,之後,一旦他們被定罪,法庭通常會判處他們監禁9個月至12個月。”
賽夫丁強調,監獄局的建議並非凡是在這兩項條文下被控者都可被納入提前離開監獄的計劃內,而是必須經過特別小組的篩選。
“如果是慣犯,我們會以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是初犯,且沒有再犯的傾向,那就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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