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3日訊)砂拉越總理丹斯里阿邦佐哈里表示, 1958年砂拉越石油開採法令(OMO)和1974年石油發展法令(PDA)兩者之間是能夠並存的。
他說,雖然石油發展法令的詮釋是絕對的,但並不能凌駕或越過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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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最高法令是聯邦憲法。但在憲法中,在馬來西亞成立之前產生的(法令)仍有效。”
他強調,砂拉越石油開採法令是在1958年就已存在,並未被廢除,該法令依舊存在也意味著砂拉越在石油開採上有一定的權力。
阿邦佐哈里是在衛生部前部長凱里和巫統前宣傳主任沙里爾主持的博客節目《出去一下》(Keluar Sekejap)時,針對這兩項法令為何能同時存在一事作出回應。
他提到,砂拉越的土地、海洋和大陸邊界是在馬來西亞成立之前,由英女王理事會在1954年發佈的砂拉越(邊界變更)行政令所明定的。
惟,他說,這可根據聯邦憲法進行修正。
“在我們的憲法中,規定除非獲得州議會的同意,明確同意並遵守規定,否則不能修改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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