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總檢察署反對土團黨青年團野新區部宣傳主任納因布蘭德因個人社交媒體賬號多次被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封鎖一事而提出的司法檢討準令申請。
納因布蘭德是在6月24日入稟法庭,將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首席網絡安全員拿督莫哈末蘇萊曼、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主席、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通訊部長法米以及大馬政府列為第1至第5名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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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因布蘭德是針對其社交媒體TikTok賬號https://www.tiktok.com/@naimbrundage2和https://www.tiktok.com/@naimbrundage3被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封鎖一事,入稟法庭。
法米非封賬號者不應列答辯人
在今日的庭審中,代表總檢察署出庭的聯邦律師艾娜指出,納因布蘭德入稟法庭提出司法檢討準令申請並不是合適的途徑。
她說,納因布蘭德不應該將通訊部長法米列為答辯人,因為法米不是做出決定封鎖上述TikTok賬號的人士。
應先入稟仲裁庭
她也說,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120條文,針對這類事件,納因布蘭德理應先入稟仲裁庭。
與此同時,納因布蘭德的代表律師魯本指出,他需要時間進一步入稟宣誓書。
承審法官拿督阿末卡瑪因此擇定10月28日聆聽雙方的陳詞。
指視頻內容有關社會政治經濟
納因布蘭德在入稟法庭的宣誓書中指出,他經常在Tik Tok賬號上傳視頻, 視頻內容是本身對當前問題或公共利益問題的看法和意見的表達。
他指出,視頻內容包括有關社會、政治和經濟課題。
“2024年3月,發現Tik Tok賬號已被過濾和限制訪問以及屏蔽。”
納因布蘭德在陳述書中指出,上述TikTok賬號的限制或審查或封鎖違反了聯邦憲法第 10(1) 和 2(2) 條款。
他說,同時也違反了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 3(3) 條文,且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中沒有授權同樣的規定
“答辯人的行為過於任意,因此違反了聯邦憲法第8(1)條款。”
他指出,限制或審查或封鎖TikTok賬號的決定是非法或無效,因為該決定非法、不合理、程序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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