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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00pm 25/07/2024

国安法

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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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 黎智英三罪表面证供成立

黎智英被控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法庭周四裁定三项罪名表面证供成立,黎周四亲赴法院聆听判决结果。(港台图片)

(香港25日综合电)壹传媒集团创办人及乱港媒体《苹果日报》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及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等罪名案,周四在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审讯。3名法官裁定黎智英于本案面临的三罪表面证供成立。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9条,犯相关罪行人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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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台指,案件在表证成立后,预料会开展辩方案情,将传召辩方证人,被告亦有可能出庭自辩。

香港01报道,黎周四早进庭时有向旁听人士竖起大拇指,法官裁定他表证成立时,黎未有太大反应。

据案情指,被告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与多名同列为被告的《苹果日报》时任高层串谋发布煽动刊物。

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是指他们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

另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则指被告黎智英与陈梓华、李宇轩等人,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串谋请求外国对特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

香港《明报》报道,辩方主张被告之间在《国安法》前与不同机构合作、发布某些刊物,当时协议仍然合法,就黎的意图,控方只能举证至此阶段,但《国安法》生效使协议失效。控方认为被告之间的协议本身非法,协议自动失效的情况不适用于本案,法庭应一并考虑黎智英在《国安法》前的行为,以全面理解本案。

另外,控方也指证据显示黎的立场在《国安法》生效后没有改变,如他嘱《苹果》编采人员继续原本的编采方针,又叫重光团队成员《国安法》国安法后继续文宣及国际线方面工作。

辩方则称媒体有不同的立场,担当第四权的角色,新闻自由受《基本法》和宪法保障。控方回应言论和新闻自由非绝对。

76岁的黎智英否认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本案去年12月18日开审,控方传召从犯证人张剑虹、陈沛敏、杨清奇、李宇轩和陈梓华,以及非本案被告周达权共6名主要证人作供。控方另外也传召国安处警长和读出社交媒体专家的书面供辞,并播放黎智英的访问和节目片段,上月完成90天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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