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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00pm 25/07/2024

国安法

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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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 黎智英三罪表面證供成立

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法庭週四裁定三項罪名錶面證供成立,黎週四親赴法院聆聽判決結果。(港臺圖片)

(香港25日綜合電)壹傳媒集團創辦人及亂港媒體《蘋果日報》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等罪名案,週四在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審訊。3名國安法法官裁定黎智英於本案面臨的三罪表面證供成立。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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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臺指,案件在表證成立後,預料會開展辯方案情,將傳召辯方證人,被告亦有可能出庭自辯。

香港01報道,黎週四早進庭時有向旁聽人士豎起大拇指,法官裁定他表證成立時,黎未有太大反應。

據案情指,被告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與多名同列為被告的《蘋果日報》時任高層串謀發佈煽動刊物。

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

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則指被告黎智英與陳梓華、李宇軒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串謀請求外國對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

香港《明報》報道,辯方主張被告之間在《國安法》前與不同機構合作、發佈某些刊物,當時協議仍然合法,就黎的意圖,控方只能舉證至此階段,但《國安法》生效使協議失效。控方認為被告之間的協議本身非法,協議自動失效的情況不適用於本案,法庭應一併考慮黎智英在《國安法》前的行為,以全面理解本案。

另外,控方也指證據顯示黎的立場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改變,如他囑《蘋果》編採人員繼續原本的編採方針,又叫重光團隊成員《國安法》國安法後繼續文宣及國際線方面工作。

辯方則稱媒體有不同的立場,擔當第四權的角色,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憲法保障。控方回應言論和新聞自由非絕對。

76歲的黎智英否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本案去年12月18日開審,控方傳召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李宇軒和陳梓華,以及非本案被告周達權共6名主要證人作供。控方另外也傳召國安處警長和讀出社交媒體專家的書面供辭,並播放黎智英的訪問和節目片段,上月完成90天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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