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心修正完善法律,以便能够通过更严谨的法令应对网络霸凌,并责成社媒平台营运商一同管控网络霸凌,维护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是以民为本的正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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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霸凌的案例有增加的趋势,受害者当中有人不堪遭受语言暴力和欺凌,选择轻生;反之加害者却因为法律条文的限制,即使控上法庭认罪,也不过是被轻判。政府对此感到遗憾,内阁认为有必要采取更严谨的行动应对社交平台的网络霸凌事件,同时更要责成社媒平台营运商不能放任不管,且必须共同负责应对网暴课题。
通讯部、数字部、内政部,以及首相署(法律与体制改革事务)组成了特别小组,刻在重新研究网络霸凌的定义和适当的罚款。首相署(法律与体制改革事务)部长阿莎丽娜指出,旨在打击网络霸凌的刑事法典修正案(第574法令)预计将于今年10月提呈国会。修正案也是为了确保网络霸凌罪能够得到有效执法,因为到目前为止,法律中还没有对网络霸凌有明确定义。
但是,法律界认为,应对网络霸凌的问题不在立法,而是执法,基本上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已经足够应付网络霸凌相关的不当暴力行为。可以用来对付网络霸凌的法律条文,包括刑事法典503恐吓条文,而一旦有人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伤害到他人,可以援引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文。至于涉及破坏他人名誉,受害者可以通过毁谤法令索偿。
因此,真正的问题是在于警方调查和检察单位。在网络上,很多都是匿名者,执法单位必须去揪出这些躲在荧幕背后的“脍子手”,再根据案情援引适当的条文对付网络霸凌者。之前,不堪网络霸凌而轻生的印裔女网红拉结丝瓦莉的加害者,是在1955轻微罪行法令下被控,只被轻罚100令吉,就引起了议论。
无论如何,政府决心修正完善法律,以便能够通过更严谨的法令应对网络霸凌,并责成社媒平台营运商一同管控网络霸凌,维护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是以民为本的正确举措。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今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近六分之一的青少年遭遇过网络霸凌。在香港,有调查发现学生之间的霸凌严重,超过50%受访者曾对朋友或同学,做过最少一项网络欺凌行为,而约20%受访者表示曾被网络欺凌,当中有超过40%人曾因受欺凌产生自杀念头。
我国不止青少年面对网络霸凌的问题日愈严重,大人们也不能幸免,制定法令有其必要。
根据联合国对网络霸凌的定义,网络霸凌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欺凌行为,所涉及的形式包括通过数字平台,如社交网站、聊天室等,以文本、图片或视频等形式发布电子信息,意图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排挤或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
为应对这一严重问题,多个国家如意大利、英国、巴西和澳洲等近年来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遏制针对青少年的网络霸凌行为,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新加坡方面,更将“恶意公开他人隐私”视为网络执行私刑的行为之一,而且是“升级版”,因此修正防止骚扰法案,将之纳入其中。可见各国政府对于应付网络霸凌的决心。
无论如何,法律界认为,网络霸凌的定义太广,非常的主观,若交由执法单位去定义和界定何谓网络霸凌,恐怕会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其中还必须考量的是,关于言语或文本霸凌,是否每一个所谓网络霸凌的言论都是虚假或具有伤害性?受害者本身的心理承受程度,言行举止以及抗压能力,也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然就会制造太多的不公不义。法律界认为,在制定法律的同时,不能为了应对网络霸凌,却反过来变成打压言论自由。
不过,政府可以在法令中设立一个专门针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单位,例如澳洲的全球首个专门针对网络安全的监管机构eSafety。该机构有权调查网上伤害事件,可指示科技平台撤下侵犯个人的性相关图像、暴力等有害内容,成功率达约九成。eSafety设有通报机制,让面对网络霸凌、私密图像外流等困境的受害者有途径求助。澳洲网安法案也赋予eSafety权力,为领域制定守则,可要求业者搜索并除下有关恐怖主义、儿童性剥削等内容。
其实,阿莎丽娜有指出,其部门有察觉现在存在着民主和霸凌之间的争议性,因此部门也将举办国际网络安全研讨会,并向澳洲、加拿大、英国及新加坡等国取经,以便能制定更完善的法律。希望在立法和执法,以及检察部门和法庭的通力合作下,可以为国人,特别是青少年设下免于被霸凌的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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