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訊)高庭擇定於今年10月24日,聆聽馬來獨立電影《飛行奶油》的導演凱利安華和製作人陳明慶提出的申請,要求鑑定該影片傷害他人宗教情感指控的2道憲法問題。
法官K.慕尼彥迪今日對本案進行重新過堂時,擇定上述日期,控辯雙方的律師都有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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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控官是來自總檢察署的阿都馬烈阿育副檢察司,兩名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則是再益馬烈。
鑑定傷害宗教情感是否違憲
凱利安華與陳明慶提出的2道憲法問題,包括鑑定刑事法典第298條文(傷害他人宗教情感)是否已違反聯邦憲法第10(1)(a)條文闡明的維護言論自由,另外,“傷害他人宗教情感”這個罪名的要素,是否違反了公平的審判權,因為這個不明確的措辭已違反聯邦憲法第5和第8條文。
在今年6月14日,推事庭批准兩人向高庭提出上述申請。
32歲的凱利與36歲的陳明慶是在今年1月17日被控。
根據控狀,兩人被指在去年2月26日中午12時34分,於士馬勒阿比路的一所建築,透過播放電影蓄意傷害他人宗教情感,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298條文,一旦定罪,將面對最高一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這之前,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於2023年8月21日簽署禁令,並於同年9月1日正式頒佈憲報,列《飛行奶油》為禁片。
根據憲報,賽夫丁是援引2002年電檢法令第26條文賦予內長的權利,禁止放映、展示、分發、擁有、傳播或售賣這部“違反全民公共利益”的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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