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急需要一套更完善的機制來應對毒品問題。雖然將物質依賴者除罪化是積極的一步,但法律仍需修訂,以建立一個鼓勵尋求幫助,同時也能打擊非法毒品活動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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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內政部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了2024年吸毒者(治療與康復)(修正)法案。此舉是為了加強現有規定,例如將“吸毒者”的稱呼細分為“吸食毒品和物質者”或“ 濫用毒品和物質者”,以及賦予國家反毒機構(AADK)康復治療官員鑑定和確認自願戒毒者後,送往康復中心的權力。
法案通過之後,吸毒者和濫用藥物者將不再被視為罪犯,而是被視為需要接受治療的病人。這從公共衛生的角度來看,無疑是一個極好的舉措。然而,筆者對一些變更感到一絲擔憂。
首先,修正案賦予衛生部長過多的權力。法案引入了“物質依賴”(substance dependence)的概念。所謂的“物質”是指附表中列出的任何物質。那麼又是誰來決定哪些物質被列入附表呢?是衛生部長。尼古丁算不算是“物質”?對身體有害又會讓人上癮,什麼時候才會被列入附表呢?即使這可能是內政部“助攻”衛生部,成全“禁菸世代”的方式,不過這麼大的權力是需要有檢查與平衡制度的。
第二,物質依賴是一種醫學和健康狀況。根據醫生用於診斷的《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 (DSM-5)標準,總共有11條標準來定義物質依賴。然而,修正案卻廣泛地將依賴定義為“影響自我控制能力”。這種模糊的定義可能會導致更多的人不必要地被法律牽連。
身為一名醫生,我可以確認,物質依賴源於複雜的生理、心理和社會因素。完整的評估需要詳細的病史記錄、臨床檢查,如果必要,還需要進行血液或尿液測試。大多數醫生都經過專業培訓來進行這些評估。如果將這些責任交給康復治療官員,我們必須確保他們接受了充分的培訓和認證。
這把我帶到了下一個觀點:修正案第 6(2) 條規定,法庭可以在康復治療官員建議下,向被告發出“康復治療令”,進行前後為期4年的康復治療,或2年的社區康復治療。雖然筆者相信這些官員盡職盡責,但我想強調的是,物質依賴是一種醫療健康狀況,法庭應該得到受過特別培訓的醫生的建議,然後才定下治療和康復的時間。
筆者必須嚴厲譴責馬蘭區國會議員建議將物質依賴者送往島上進行康復治療。這個想法研究不足且有缺陷。將物質依賴者送往島上就像將他們關進康復中心或監獄,事實證明這是無效的。
在這裡,我們可以觀摩葡萄牙的經歷。葡萄牙在2000年左右開始將毒品除罪化。除罪化後,海洛因使用者人數從2001年估計的10萬人減少到2017年的2.5萬人。致命的過量服用減少了超過85%,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診斷減少了90%以上。葡萄牙的成功在於將成癮重新定義為一種疾病,並提供廣泛的治療和康復支持,將吸毒者從司法系統轉移到專業護理。相反的,懲罰性措施既無效又有害。將吸毒定為犯罪不僅未能抑制吸毒行為,而且根據世界衛生組織還加劇了全球愛滋病毒、肝炎和肺結核的流行!再來,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呼籲,以人性化的觀點處理此事,而不是使用攻擊性語言。
在我國,針對吸毒和物質依賴問題有兩部主要法律:1983年吸毒者(治療與康復)法案側重於治療和康復;1952年危險毒品法涵蓋吸毒和持有毒品等犯罪行為。當前系統存在一個重大缺陷:監獄過度擁擠,法院案件過多,許多需要幫助的人因害怕被逮捕和監禁而不敢尋求幫助。
試設想:一位今天到AADK尋求治療的人會不會在第二天被警方以持有毒品的相關罪名而被逮捕?逮捕了之後,那位人士將被控上法庭,打斷了他在AADK的治療程序。這種設計來幫助人的系統,卻有潛能阻礙了他們的康復。
此外,修正案第9條傾向於懲罰年輕吸毒或物質依賴者的父母。如果一個孩子涉嫌吸毒或物質,而父母未能遵守AADK的要求,那父母可能會面臨5000令吉的罰款。這對於最貧困的社區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為什麼一個旨在“除罪化”的法案看起來卻是反其道而行之呢?
我們急需要一套更完善的機制來應對毒品問題。雖然將物質依賴者除罪化是積極的一步,但法律仍需修訂,以建立一個鼓勵尋求幫助,同時也能打擊非法毒品活動的體系。這項修正案曾因正反兩方國會議員的爭議而被送交特別委員會細細審查,但最終卻原封不動地在7月18日被通過。
這令人失望,因為這表明之前的辯論毫無意義。既然法案在送交特別委員會後並未做出任何修改,那麼為何還要讓議員們進行辯論?而且,儘管存在強烈的反對意見,政府議員們卻沒有提出異議,並通過了法令。內政部強行通過這項法案的做法並不妥當。筆者希望未來能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在法案提交議會前,應廣泛徵求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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