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7日讯)购屋者不能起诉在2020年之前获得延长期限许可(EOT)的发展商,以追讨延迟交屋的赔偿。
联邦法院昨日批准两家发展商的上诉,发展商可以无需支付购屋者延迟交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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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在判决中认为,在购屋者洪明利(译音)入禀法庭挑战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一案中,联邦法院于2020年的判决不具有追溯性,仅能作为日后判决的参考依据。
当时,联邦法院根据1989年房屋发展条例第11(3)条文裁决,房地部长没有权力指示隶属房地部的房屋管制处批准延长发展商的交屋期限。
两家发展商分别是Prema Bonanza私人有限公司和斯里白沙罗私人有限公司,他们获准延迟交屋42至52个月,但是在延迟交屋36个月时被购屋者起诉。
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哈斯纳宣读判词时说,在延长期限许可发出时,1989年房屋发展条例第11(3)条文有效,而买卖合约的延期条文也符合法律要求。
他指出,此案的各造接受了买卖合约的条文,因此受到这些条文所限。
“法令必须获得全面执行,直至被宣布无效为止。”
指洪明利案不应具追溯性
他说,如果洪明利一案的判决具有追溯性,将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情况,对房地产领域带来破坏性的后果。
他指出,购屋者不能以上述案件的裁决为“唯一的依据”,向已经获得延长期限许可的发展计划追讨赔偿。
他说,当时的发展商遵守法令条文,并没有采取令购屋者蒙受损失的行动。
其他法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扎巴里亚、拿督哈敏达和拿督阿都卡林。
Prema Bonanza是The Sentral Residences房屋计划的发展商,这项计划位于吉隆坡中环广场附近,而斯里白沙罗公司则是哥打白沙罗Foresta Damansara房屋计划的发展商。
哈斯纳也说,在Obata-Ambak案件中,Obata-Ambak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无权向发展商追讨延期交屋赔偿,因为入禀法庭时,已经超过规定的期限。
联邦法院总共对3宗案件作出判决,分别是Ombak-Ambak起诉Prema Bonanza、Prema Bonanza起诉维内斯、斯里白沙罗公司起诉房屋仲裁庭、冯苏建(译音)和姚剑(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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