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录
我的股票|星洲网 我的股票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国内

|

热点

|
发布: 3:15pm 27/07/2024

购屋者

发展商

交屋

购屋者

发展商

交屋

法院:發展商2020年前獲EOT 延遲交屋無需賠償

(布城27日訊)購屋者不能起訴在2020年之前獲得延長期限許可(EOT)的發展商,以追討延遲的賠償。

聯邦法院昨日批准兩家發展商的上訴,發展商可以無需支付購屋者延遲交屋賠償。

ADVERTISEMENT

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在判決中認為,在購屋者洪明利(譯音)入稟法庭挑戰城市和諧、房屋及地方政府部一案中,聯邦法院於2020年的判決不具有追溯性,僅能作為日後判決的參考依據。

當時,聯邦法院根據1989年房屋發展條例第11(3)條文裁決,房地部長沒有權力指示隸屬房地部的房屋管制處批准延長髮展商的交屋期限。

兩家發展商分別是Prema Bonanza私人有限公司和斯里白沙羅私人有限公司,他們獲准延遲交屋42至52個月,但是在延遲交屋36個月時被購屋者起訴。

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哈斯納宣讀判詞時說,在延長期限許可發出時,1989年房屋發展條例第11(3)條文有效,而買賣合約的延期條文也符合法律要求。

他指出,此案的各造接受了買賣合約的條文,因此受到這些條文所限。

“法令必須獲得全面執行,直至被宣佈無效為止。”

指洪明利案不應具追溯性

他說,如果洪明利一案的判決具有追溯性,將會導致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對房地產領域帶來破壞性的後果。

他指出,購屋者不能以上述案件的裁決為“唯一的依據”,向已經獲得延長期限許可的發展計劃追討賠償。

他說,當時的發展商遵守法令條文,並沒有採取令購屋者蒙受損失的行動。

其他法官包括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扎巴里亞、拿督哈敏達和拿督阿都卡林。

Prema Bonanza是The Sentral Residences房屋計劃的發展商,這項計劃位於吉隆坡中環廣場附近,而斯里白沙羅公司則是哥打白沙羅Foresta Damansara房屋計劃的發展商。

哈斯納也說,在Obata-Ambak案件中,Obata-Ambak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無權向發展商追討延期交屋賠償,因為入稟法庭時,已經超過規定的期限。

聯邦法院總共對3宗案件作出判決,分別是Ombak-Ambak起訴Prema Bonanza、Prema Bonanza起訴維內斯、斯里白沙羅公司起訴房屋仲裁庭、馮蘇建(譯音)和姚劍(譯音)。

打开全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