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訊)一名前商人10年前在沒有執照下,接收逾13萬令吉用於投資的款項,被地庭判處監禁4年。
法官卡馬魯丁在下判時說,基於辯方未能提出合理懷疑,因此判決65歲的周顯寶(譯音)罪名成立,刑期從今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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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庭批准被告代表律師赫爾墨斯提出展延監禁刑期的申請,並將保釋金從2萬令吉提高至5萬令吉。
周顯寶被控於2014年7月18日至31日期間,在蕉賴皇后鎮的一家銀行,在沒有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第10條文頒發的合法執照下,向一家電腦公司的董事蕭奮強(譯音,63歲)收取13萬零350令吉7仙的款項。
他因而牴觸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第137(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第137(2)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10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根據案情,被告大約是在2014年4或5月與相識長達15年受害者會晤,邀請對方投資在倫敦上市的股票,有關股票由一名在韓國濟州島持有賭場投資的商人管理。
受害者對獻議很感興趣,並向被告指定的戶頭轉賬4次,並收到股份擁有權的證書,然而受害者沒有收到投資回酬。
本案控方為莫哈末艾曼副檢察司。在審訊期間共傳召7名控方證人和1名辯方證人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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