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訊)總檢察署駁回以色列男子阿維坦沙洛姆提出要求重新檢討他販賣軍火和藏有子彈的2項罪控的陳情書。
主控官莫哈末慕斯達法副檢察司稟告地庭法官諾麗娜,上述陳情書是在本月8日提呈總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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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件仍未交辯方
慕斯達法也要求法庭擇期為此案重新過堂,因為仍有2份文件尚未移交辯方,即閉路電視的報告及鑑證報告的分析。
“有鑑於此,我建議維持在早前所擇定的日期審訊。”
在這之前,法庭擇定於今年9月30日、10月1日至3日、7至11日聆審此案。
法庭今日則擇定於9月2日,為本案重新過堂。
被告律師退出辯護
另一方面,阿維坦沙洛姆的代表律師拿督納蘭星說,基於私人理由而不再成為他的辯護律師。
“我不會再為他出庭,不過,他會由另一名律師黃秉泓(譯音)代表。”
上述律師今日也現身法庭,並證實此事。
根據經修正的首控狀,阿維坦沙洛姆被指藏有一盒裝有8枚Shell Shock NAS3 9毫米的子彈、3盒裝有150枚Bullet Master的子彈,以及在3把無執照的槍械發現的42枚子彈,因而牴觸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非法持有軍火),一旦罪成,將面對不超過7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至於經修正的次控狀,阿維坦沙洛姆被指販賣6把槍械,分別是美國格洛克19口徑9X19手槍(序號AEGS286)、西格與紹爾P3205P號半自動手槍(序號58C283463)、貝雷塔美洲獅8000FT半自動手槍(序號T6429-10G002496)、奧地利格洛克17第4代口徑9X19手槍(序號BDZZ090)、美國史密夫韋森軍警型半自動手槍(序號DSW9077),以及土耳其斯托戈美洲獅8000F半自動手槍(序號T6429-08-A029304)。
他因而牴觸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7(1)條文(販賣軍火),一旦治罪,將面對不少過30年監禁及不超過40年的監禁,與鞭笞不少過6下。
根據控狀,被告是在今年3月26日傍晚6時46分及28日傍晚6時,在安邦路的一家酒店客房犯下上述2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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