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议长的决定,在诠释反跳槽法方面,符合“特定优先于一般”,以及“间接做法同被禁止”两大原则。从纯粹法律的探讨,不悬空变节议员,并非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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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会下议院议长佐哈里宣布土团6名变节议员,无需悬空议席进行补选。舆论似乎倾向谴责议长。这反映的是社会当中弥漫的情绪。
政治跳槽根本上是违背政治伦理之事。非马来社群对此情绪尤其强烈。这是因为政治跳槽导致的喜来登政变,让几经磨难,多年奋斗才得以推翻的种族威权整体,重新复辟。
当今版的反跳槽法,是政治妥协的产物。这是个方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其中,最明显的妥协,就是议员被政党开除,就不会被视为跳槽,不会面临议席悬空的问题。《联邦宪法》第49A(2)(c)清楚说明:被政党开除(expulsion)的议员,不会丧失议员资格。
土团党要对付变节议员,面对的难题正好是不能开除他们。变节议员一开始就宣布,他们只是宣布支持首相,但依然是土团党成员。只要没有主动辞职,变节议员就不会触动宪法第49A 1(a)(i)条文,面临议席悬空的状况。
不能开除,土团党就想利用49A 1(a)(ii)条文来悬空叛将的议席。此条文列明,当一名议员“党籍终止”(ceases to be a member),议席必须悬空。因此,在目前情况,对立的是宪法第49A(1)(a)(ii)与49A(2)(c)。首相安华指责慕尤丁,对反跳槽法,“只看一半”,指的就是,只看“党籍终止”,不看“开除党籍”的条款。
“党籍终止”,比“开除党籍”有更大的逻辑外延。“开除党籍”自然就会令“党籍终止”。但“党籍终止”却未必来自“开除党籍”。“党籍终止”,还有其他诸多理由。只要不是因为“开除党籍”,其他“党籍终止”的理由,在反跳槽法下,都须悬空议席。
如果出现同时符合“开除”与“终止”党籍的状况,哪一条法律,应当优先适用?逻辑上,更精确的法律条文,应该适用。“开除”比“终止”,意涵更精确。所以,如果同时是“开除”与“终止”党籍的状况,第49A(2)(c)反跳槽法的除外条款就应该生效,无需悬空议席。
这其实也符合法律诠释学当中:“特定性条文,优先于一般性条文”的原则(generalia specialibus non derogant)。
当然,土团党申论的是,开铡六名变节议员,完全不是“开除”,全然只是“党籍终止”。这点是否成立?
土团发出指示函,要土团国会议员,签署效忠党以及不支持团结政府。变节议员至期限都没有回复。土团援引最新修改过的党章第10.4,“通知”六议员,党籍终止。第10.4条列明:国州议员议员如不遵守最高理事会的书面指示,党籍自动终止。
“不遵从组织指示,被终止党籍”。这个陈述,和“开除”,有差别吗?这为何不是,巧立名目,为了符合反跳槽法的字眼,以“党籍终止”为名,行“开除”之实?
当然,这种文字的玩弄,相当蛊惑人心,但也难以辩驳。接获土团“终止党籍”通知后,武吉干当国会议员赛阿布胡申提出,土团做法,有如“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
“推定解雇”是劳工法的概念。当雇主没合理理由,要解雇雇员,但又不愿意承担“无理解雇”的赔偿,就往往以各种方式,刁难、羞辱、骚扰雇员,让雇员呆不下去,主动辞职。雇员提告时,可以提出自己其实“非自愿”辞职,所以,等于实质上的解雇,也就是“推定解雇”。基于此,雇主还是要承担“无理解雇”的责任,不能申辩,既然是主动辞职,就非解雇。
赛阿布胡申要表达,土团不要付出开除议员,而让其免于丧失议席的代价。所以党用了迂回的方式处理,手段与动机,和“推定解雇”类似。但不难看出,两者有明显的差异。
在“推定解雇”的情境,雇员实际上是有提呈正式辞职的。变节议员没有主动辞职,而是被终止党籍,全程被动。如此,变节议员的情境,其实比”推定解雇”更为苛刻。但“推定解雇”看来不能很贴切的类比,反跳槽法的情况。
有一个法律原则,或许是人们应该参考的:“如直接做某事,被法律禁止,则间接执行亦将被禁”(Quando aliquid prohibetur ex directo, prohibetur et per obliquum)。
依此原则,如果“开除”党员,会面临无法悬空其议席的结果,“迂回式”的开除,自然也需面对同样的法律结果。
综上所述,国会议长的决定,在诠释反跳槽法方面,符合“特定优先于一般”,以及“间接做法同被禁止”两大原则。从纯粹法律的探讨,不悬空变节议员,并非毫无根据。
人们对议长决定深痛恶绝,主要乃因其最终结果:虽有反跳槽法,跳槽议员依然可以逃离惩罚。但如果现有反跳槽法的立法原意,就是“杜绝跳槽,但排除被党开除的例子”,目前结局,为何不是预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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