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日訊)通訊部長法米指出,只有社交平臺需要申請許可證,並不涉及個人用戶、網紅。
從8月1日開始,所有在大馬擁有至少800萬註冊用戶的社交媒體服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平臺,都必須向政府申請應用服務供應商類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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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新聞發佈會上說,明年1月1日開始,沒有申請許可證的社交媒體平臺供應商,可在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588法令)第126條文下受到對付。
“一旦罪成可被罰款最多50萬令吉,或監禁5年,或兩者兼施,重犯每日罰款1000令吉。”
他說,無論如何,Meta等社交媒體平臺公司準備申請許可。
“我們將會與相關公司擬定一套指南,以及以588法令管制。”
他說,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今日下午3時發佈的《常見問答錄》,將會解答關於上述規定的問題。
“其中包括投訴的管道、在各種情況下可以採取行動。”
詢及有者建議交由社交媒體理事會進行管制,法米指出,目前先讓民眾通過《常見問題錄》瞭解這件事。
解決3個問題,包括網絡騙案、網絡霸凌和涉及兒童的性罪案。
“各個申請許可證的社交媒體平臺必須使用一套機制杜絕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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