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日訊)沙巴基本設施發展部前部長拿督彼得安東尼偽造文書最終上訴案,彼得安東尼的代表律師拿督高永泉挑戰第三名控方證人莫哈末蘇谷此前在庭上供詞的可信度。
他說,莫哈末蘇谷也是彼得安東尼偽造文書案最關鍵的證人,如果後者在2018年8月9日向警方做出的投報,該報案紙在此前的審訊中被納為證據,那麼此案的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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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安東尼偽造文書最終上訴案於今日進行聆審。上訴庭於今年2月批准讓彼得安東尼在偽造文書案的最終上訴中,提呈新證據。
該新證據是有關彼得安東尼的友人莫哈末蘇谷在2018年8月9日向警方所做出的投報。
以拿督阿末再迪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日聆聽上訴方(彼得安東尼)的代表律師高永泉以及答辯方(控方)拿督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的陳詞。另二司為莫哈末再尼和拿督阿茲米。
2020年供證沒透露曾報警
高永泉陳詞時指出,彼得安東尼是於2020年被控偽造文書案,然而,莫哈末蘇谷當時為此案供證時,並沒透露曾向警方做出投報。
他說,根據有關的投報,莫哈末蘇谷聲稱,他於2017年7月20日被反貪會錄取的口供,內容不實,因為他是在反貪會官員施壓下錄供,該口供被添加了其他內容。
“他(莫哈末蘇谷)說他並不同意這些添加的內容,這些內容是惡意以及有政治意圖的。”
他指出,這些添加的內容包括了指彼得安東尼意圖利用沙巴大學,以混淆和欺騙時任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以將項目交給彼得安東尼的公司。
“我們不知道莫哈末蘇谷在庭上供證時,是否有說出實情,又或是為了與反貪會的口供一致(而沒說出實情)。”
他指出,這關乎到莫哈末蘇谷在庭上供證時的可信度。
指沒人知道誰置入虛假報表
高永泉指出,莫哈末蘇谷當年供證時指出,他去了彼得安東尼的辦公室,草擬了此案中志期2014年6月9日的信函內容,至於信函的主題以及參考編號則留空白。
“至於是誰在有關的信函中置入虛假報表,控方的主張是彼得安東尼,而莫哈末蘇谷供稱不知道。”
他說,沒有人知道是誰置入虛假報表,在這麼一個情況下,不應裁定彼得安東尼就是置入虛假報表的人。
控狀未經檢控同意存缺陷
高永泉進一步指出,彼得安東尼在此案面對的控狀存在缺陷,因為有關的控狀是未經控方簽署,意即未取得檢控同意。
他說,其當事人彼得安東尼在此案中所面對的修改控狀,並沒有取得檢控同意。
“控方在原有的控狀中,有簽署給予同意檢控,因此,經修改的控狀,也必須獲得檢控同意,才能提控上庭,這是一致性。”
他指出,原有的控狀涉及主題為偽造志期2014年7月11日的信函,經修改的控狀則是涉及偽造志期2014年6月9日的信函。
控方採取間接非直接證據
另一方面,旺沙哈魯丁陳詞時指出,上訴方提出的上述新證據並不會改變此案的證據格局,因為莫哈末蘇谷從未說過彼得安東尼意圖利用沙巴大學,以混淆和欺騙納吉。
他說,控方在此案中是採取間接證據,而非直接證據。
“即使莫哈末蘇谷曾向警方做出上述投報,控方已成功舉證。”
他也說,莫哈末蘇谷已在兩個星期前去世。
旺沙哈魯丁進一步指出,控方沒在控狀簽署名字,並沒有導致案件誤判。
他說,此案中所提出的控狀,無論是原有或經修改後的控狀,都已向彼得安東尼念出,後者也明白控狀。
沒簽名只是遺漏非誤判
“控狀上沒有控方的簽名只是一種遺漏,不能被視為誤判。”
在聆聽了上訴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三司擇定8月16日進行案件管理,以擇定裁決日。
在2022年5月26日,地庭宣判彼得安東尼偽造文書罪名成立,判監3年與罰款5萬令吉,若無法付款則以15個月刑期取而代之。
彼得安東尼在2022年6月向高庭提出上訴,以尋求推翻地庭的裁決。
高庭是在去年4月18日駁回彼得安東尼的上訴,裁定維持地庭的裁決。彼得安東尼在隔日向上訴庭入稟上訴。
同時,也批准彼得安東尼的申請,以暫緩執行其當事人的刑罰,直至他向上訴庭提出的上訴有結果為止。
由於此案始於地庭,應該上訴庭是他最後的上訴機會。彼得安東尼也是社會民主和諧黨主席兼沙巴文那納州議員。
控狀指出,彼得身為Asli Jati公司董事經理,偽造志期2014年6月9日的沙巴大學校長辦公室信函,也就是置入虛假報表,意圖行騙。
上述信函是攸關沙大的機電(M&E)系統維護及服務工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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