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鵝嘜6日訊)交通部長陸兆福指出,該部檢討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一旦司機被證實吸毒,即使還沒有造成意外,但也可被提控。
他說,現有的法令條文不夠嚴厲,儘管司機被確認吸毒,但是若沒有造成意外,司機不能被提控,只能被吊銷執照,因此,他認為必須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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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要等到意外發生了才對這種司機採取行動。”
他今日出席鵝嘜陸路交通局執法中心,針對陸路交通局對旅遊車輛和商用車輛展開的聯合執法行動計劃召開新聞發佈會時說,從8月1日至4日的數據意味著,每13名司機就有1人在毒品的影響下執行任務,這個情況非常令人擔憂。
“商用車輛司機吸毒情況令人擔憂,陸路交通局4天內檢查了276人,當中有21人對毒品檢測呈陽性。”
他表示,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5A條文(醉酒駕駛)下,如果司機被證實酒精超標,就算沒有造成意外,可以被判最高監禁2年。
“但是這個條文目前不適用於吸毒者身上。吸毒的人和醉酒的人一樣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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