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問題歸咎於別人是解決問題的最容易做法,就算是政府與時並進的完善了各種法律及法令,我們還必須提升執法單位的執行力和權限,不然,網絡犯罪就像Jho Low那樣可以逍遙法外,並留下一大堆爛攤子,耗費又浪費整個國家和人民的資源去慢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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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網民,我贊成政府推出監管架構旨在打擊日趨嚴重的網絡犯罪,包括網絡及電訊詐騙和網絡賭博、網絡霸凌和針對兒童的性犯罪。我也認同,政府要求凡是擁有超過800萬用戶的社交媒體和網絡資訊平臺,從8月起至明年1月1日前,需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126條文向政府申請執照。
據通訊部副部長張念群表示,所有社交媒體平臺及網絡資訊系統供應商,如果要在大馬取得執照,其中一個條件是必須在大馬設立公司。太好了!政府直接為大馬人創造了不少新工作機會,而且都是薪資比本地企業高數倍的外國IT及互聯網企業。
條文還規定“一旦罪成,社媒服務供應商將面對罰款最多50萬令吉,或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持續犯法,將可處以罰款每天1000令吉。”又太好了!如今網絡詐騙資訊滿天飛,政府以後可以對那些富可敵國的社媒開出更多罰單,為國庫增添財力。有點可惜的是,政府把罰款定得太低了,不然,大馬政府就可以仿效外國而開出數十億美元計的破世界紀錄天價罰單,讓大馬一舉晉身跟歐美大國齊名。
儘管如此,想賺外企高薪資的大馬人,必須先看清楚條文中的“或5年監禁”者,很可能就是入職的大馬公司負責人。不過,從樂觀的角度來看,大馬應聘者也可以憑此“高風險”條例,要求更高的薪資及更多的福利。
儘管政府強調,監管框架僅涉及符合執照組別的資訊服務和社媒服務供應商,至於相關服務使用者則不會受到監管架構的影響。又但是,“在最嚴重的違規行為中,MCMC可暫停所述服務供應商的存取、註銷應用服務供應商類別的許可證,或啟動法律訴訟。”請問法律專家,其中的“暫停所述服務供應商的存取”是不是暫停用戶“存取”(使用)社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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