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7日訊)上訴庭表示,總檢察長擁有寬泛的自由裁量權,讓他能夠選擇是在高庭或是地庭對一宗涉及綁架一名巴勒斯坦男子的案件提出訴訟。
可在高庭或地庭提訴訟
據網媒《今日自由大馬》報道,以拿督仄魯茲瑪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表示,總檢察長也是檢控官,在刑事程序法典第177A條文下,檢控官被賦予權力在高庭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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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司為拿督阿茲曼及拿督阿茲米阿里芬。
“根據聯邦憲法第145條,總檢察長被賦予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在高庭或地庭提出刑事訴訟。”
上訴庭三司因此裁定,批准控方的上訴,撤銷高庭要求此綁架案必須由地庭審理的諭令。
上訴庭也諭令,此案必須是由在去年審理此案的同一名高庭法官審理。
案定14日高庭審理
此案目前定於8月14日由高庭法官K慕尼安迪審理。
去年,慕尼安迪將此案移交給地庭審理,因為此案援引的1961年綁架法令第3(1)條文所規定的懲罰,已不再是死刑。
根據去年生效的法律修正案,被定罪者如今可被判處30至40年監禁;50歲以下的男性罪犯也可被判處最多24下鞭笞。
在此之前,綁架案須由高庭審理,因為只有高庭法官才有權裁定死刑。
此案的13名被告最初是在推事庭被提控,他們被指涉嫌綁架一名巴勒斯坦男子。
這些被告分別是艾迪可因、諾阿克瑪、朵迪祖乃迪、東姑阿里夫、納茲裡慕斯達法、法依祖、依克瑪、蘇菲安薩里、阿哈提法烏茲、萊巴菲、再迪再因、東姑哈扎魯、尼達拉哈尤。
他們被指在去年9月28日,在吉隆坡馬洋路(Jalan Mayang)犯下罪行,逼迫受害者停用電腦軟件並駭入手機。
此案隨後移交給高庭審理,因推事庭無權審理此案。
然而,隨著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生效,慕尼安迪將此案移交給地庭審理。控方隨後針對此提出上訴。
2月2日,這13名被告在地庭法官茜蒂阿米娜面前表示不認罪。
地庭法官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並下令將他們關押在監獄內,等待上訴的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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