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訊)被控未申報財產的財政部前部長敦達因向法庭入稟申請通知,要求控方提供與該案相關的反貪會投報文件。
他說,這對於他在案件中的辯護是重要的,以確保他在聯邦憲法第5條款下被賦予公平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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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因未申報財產案於今日進行案件管理。達因的代表律師普拉威拉告訴承審法官阿祖拉,日前已入稟法庭,要求取得與此案相關的反貪會投報文件。
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證實此事,控方在8月6日收到上述的申請通知。
1月致函控方申請未獲回應
根據達因在7月31日入稟的宣誓書,其代表律師已通過志期2024年1月31日的信函,向控方申請取得有關的反貪會投報文件,但沒有獲得任何回應。
他說,控方也沒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A條文,公開有關的反貪會投報文件。
他指出,控方有義務根據法律,提供有關的反貪會投報文件予辯方,因為該文件構成了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 36 (1) 條下發出通知的基礎,該通知構成此案的控狀。
主控官:援引條文不一致將反對申請
無論如何,旺沙哈魯丁表示,會入稟法庭反對達因的這項申請。
他也說,達因在申請通知中所援引的條文並不一致,控方需要確認辯方援引的是刑事訴訟法第51A條文或51條文,提出此申請。
根據達因入稟法庭的申請通知,該通知標題為“這是一項在刑事訴訟法第51A條文以及51條文下提出的申請”,而申請通知的內容提及的則是刑事訴訟法第51A條文以及,或51條文。
阿祖拉指示普拉威拉確保申請通知書的內容是一致的,並擇定8月27日,聆審達因提出的這項申請。
普拉威拉基於納因的健康狀況,申請讓達因在上述聆審日豁免出庭,其申請獲得阿祖拉批准。
今年1月29日,達因面對沒有按照反貪會要求申報財產的指控表示不認罪,這些財產包括分佈在吉隆坡、雪蘭莪、彭亨、森美蘭、霹靂及吉打的豪車、公司及房產。
根據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36(2)條,一旦罪成,可判處最高可判5年監禁和最高10萬令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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