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8日訊)對於法官是否有權諭令罪犯的多項罪行同時執行鞭刑,而不是分開執行的法律問題,聯邦法院今天保留判決擇日再判。
拿督納麗妮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在聆聽羅裡跟車員山丹沙米3項擁毒品罪成案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決定推遲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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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名法官為拿督羅扎麗雅和拿督阿布峇卡。
主控官拿督莫哈末杜蘇基副檢察司陳詞指出,沒有任何法律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對罪犯的數項罪行同時執行鞭刑。
他說,刑事程序法典允許50歲以下的男罪犯,根據其健康狀況最多接受24下鞭刑。
他說,刑事程序法典沒有解決同時執行鞭刑的問題,在過去30年,法庭一直採用分開執行鞭刑的方法。
莫哈末杜蘇基在莫哈末法依魯茲和諾希山副檢察司的輔助下陳詞說,不能偏離30年來一直沿用至今的方法,因此,山丹沙米必須分開執行鞭刑,即總共20下。
被告擁毒被判刑
2020年,47歲的山丹沙米因販運83.03克冰毒罪成而被沙亞南高庭判處死刑。
山丹沙米還因擁有10.13克海洛因被判處11年監禁和鞭笞10下,以及因擁有7.48克大麻被判處兩年監禁。
他被控於2018年2月14日在吉隆坡旺沙馬朱南北花園的一間屋內犯下上述罪行,上訴庭於2022年7月駁回其上訴申請。
今年7月1日,聯邦法院裁決山丹沙米監禁9年和鞭笞10下,此前控方接受他的陳情書,並將販運控罪改為擁毒。
法庭諭令他的監禁刑罰同時執行,意味著他只服監刑11年,而今天法庭邀請相關人士就法庭是否可以裁決同時執行鞭刑陳詞。
此前,山丹沙米的律師莫哈末阿米魯辯稱,其當事人只應接受10下鞭刑,並敦促法院採用汶萊的做法,由法官酌情決定同時或分開執行鞭刑。
而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分出席的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則指出,法院可以行使司法權力,允許同時執行鞭刑。
他指出,國會未曾打算批准如此嚴刑峻法,允許對罪犯的多項罪行連續執行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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