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9日訊)上訴庭今天維持一名前公務員因在6年前毆打女嬰致死,而被判處18年監禁的判決。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拉威特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駁回了控方要求恢復對被告的謀殺指控的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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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司為拿督莫哈末納茲蘭和拿督朱家星。
於7月22日在司法網站上發佈的判決書顯示,朱家星在作出裁決時表示,高庭援引過失殺人而不是謀殺來判處被告邁丁依努哈欣是正確的。
沒足夠證據證明謀殺
他說,高庭法官仔細評估了證據後,發現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謀殺指控。
他表示,高庭法官判處被告18年監禁,上訴庭沒有發現任何可以干涉高庭法官判決的理由。
被告原本被指控於2018年8月10日至8月13日,在納閩甘榜哥西拉瑪(Kampung Gersik Lama)的出租屋內,謀殺9個月大的女嬰努魯莎菲嘉。
2022年9月,高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對被告的謀殺指控。
高庭隨後根據證據判定被告過失殺人,判處被告18年監禁,從被告在2018年8月16日被捕之日開始計算。
控方對此判決不滿,遂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申請,尋求恢復對被告的謀殺指控。
在高庭審理此案時,一名女童證人在供證時表示,她看到被告將女嬰的手指和腳趾浸入到電飯鍋的熱水中,並把女嬰抱到水龍頭下,讓水流過女嬰的頭部和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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