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政府如今決定效仿其它國家,要求擁有超過800萬名用戶的社交媒體平臺向通訊部申請執照。我認為就像數年前要求電召車公司經營者向交通部申請執照一樣,算是邁開正確的管控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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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應否管制社交媒體的資訊傳播自由?如何管制?
這是在全球各國,打從社交媒體大約於20年前崛起後,即已爭論不休,且至今依然沒有明確定案的議題。
就我個人而言,在參與大學學運,血氣方剛、擁抱自由主義的年代,會認為新穎的社交媒體平臺是個推崇自由主義的堡壘,甚至超越國界和一些國家政權的封閉管制枷鎖,讓全球人得以在一個完全自由的虛擬平臺相互交換資訊,發掘任何事實真相。但如今人到中年,再加上親身經歷見證了社交媒體的醜陋一面,我的以上立場開始出現動搖。
大約今年初,本人經營了超過十年,大約累積了接近2萬名粉絲的臉書賬戶,竟然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突然被META公司終止。更荒謬的是,雖然允許用戶通過電郵向該公司上訴,但是在我本身親自進行有關上訴的過程中,竟然看到了該公司出乎意料的霸道、蠻橫的一面,包括端出一些非常籠統的所謂牴觸其它版權或法律,但卻始終不願透露任何更具體和明確的相關侵權個案或文章。
而且,即便我再三嚴正澄清和提醒對方的指控完全沒有事實根據,並要求出示證據證明本身指控沒涉及誹謗,卻始終石沉大海,將用戶的上訴當透明,完全無動於衷。
原本想要進一步到其大馬的分公司進行當面交涉,卻被許多友人以親身經歷告知,其實它們在我國的辦事處只是充當門面,所有針對上訴的最終決定還是必須交由不在境內的總部處理。
當時我才恍然大悟,在我們許多青春記憶中的這個所謂自由媒體平臺創造者,究竟跟一些封閉國家的獨裁者有何兩樣?就像“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不變定律一樣,我相信就是因為這些年來打著民主自由的口號,為自己累積了富可敵國、無遠弗屆的國際影響力,促使這個當年的所謂自由主義開拓者,如今變質為另一個自以為可超越法律、踐踏民主人權的集權主義獨裁者。
早前首相安華哀悼哈馬斯領袖哈尼亞的貼文被該公司刪除,也是另一個顯露該公司在捍衛自由主義方面的雙標虛偽面。也跟伏爾泰廣泛傳頌的真正民主精神:“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存有一定的距離。
更令人不滿的是,倘若今天該公司可以因為在以巴衝突個案的不同觀點,而對大馬首相乃至更多百姓網民進行各種高壓的言論管制乃至刪除。為何卻對許多躲在其平臺賬戶背後的不法集團,所進行的各種欺詐、霸凌、乃至涉及人命的極端恐怖主義散播,如最近很不幸發生在英國的騷亂個案,完全無動於衷或隔岸觀火?
更嚴重的,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當該公司的用戶太多瀕臨失控,且舉報和上訴平臺又過於僵化的情況下。這是否也助長了一些不法集團,試圖濫用該機制去胡亂舉報一些無辜用戶,以達到本身的私利議程?
因此,大馬政府如今決定效仿其它國家,要求擁有超過800萬名用戶的社交媒體平臺向通訊部申請執照。我認為就像數年前要求電召車公司經營者向交通部申請執照一樣,算是邁開正確的管控第一步。
就像早前網媒《當今大馬》被總檢察長提控藐視法庭的案例一樣,倘若有關社交媒體用戶需要為其網民在本身貼文底下的留言評論問責,那麼為何有關社交媒體的經營者可以置身事外?根據誹謗法原則,該公司也是有關誹謗言論的出版或傳播者,理應負上難以推卸的法律責任。
還有在許多涉及通過類似社交媒體匿名或虛假帳戶所進行的不法勾當,我認為有關當局也是時候認真考慮把有關平臺服務供應商一視同仁視為猶如其它傳統媒體的編輯般,也是可被調查和嚴懲的問責單位,包括在一些刑事案傳召有關公司代表錄口供,乃至跟嫌犯一起進行聯合提控,逐漸讓該公司感受到基本的企業和法律責任,乃至迫使它們考慮進行更嚴密和負責任的實名賬戶註冊機制。
至於其它大部分涉及實名註冊賬戶的個案,則必須強調,大馬目前其實已經擁有許多相關的法律去進行執法和管制,包括刑事法典、通訊及多媒體法令、誹謗法、反性騷擾法令、兒童性侵犯法令等。但主要挑戰在於執法不力,和我國執法機構的廉正問題。
無論如何,最重要一點,也是許多國民所最為擔心的,大馬政府不應打著打擊犯罪的旗幟,以達致各種打壓政敵或不同政見的狹窄議程,包括端出各種惹人話柄和雙標的惡法如煽動法等要求有關網絡服務供應商就範,進一步壓縮國內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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