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1日讯)离婚男士请注意,即使你过后再婚,仍须履行对前妻的赡养责任,除非遇到无法预见或非自愿的重大变化!
高庭裁定,尽管一名再婚男子需承担新家庭的经济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自动停止或减少对前妻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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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庭法官艾维洛玛丽特在7月28日发布长达21页的判决书中表示,尽管再婚可能带来潜在的变化,但是否需要修改前妻的赡养义务条款,还需经过更为细致的审查,以确定这些变化是否足够重要。
艾维洛玛丽特指出,尽管前夫(化名为PAN)再婚,但这并没有改变他在原配偶赡养协议中的经济责任。
她在驳回PAN提出的修改赡养义务的申请时表示,相关的责任是基于双方在商定赡养期限时的财务需求和情况而定。
艾维洛玛丽特也指出,相关条款的背后的原因是确保前妻(化名为NAN)能够继续获得必要的支持,因为她可能在婚姻期间在经济上依赖丈夫。
她指出,尽管PAN已经再婚,但相关条款依然适用。
据悉,PAN和前妻NAN于2000年合法分居,丈夫同意每个月支付5000令吉作为赡养费。
这对夫妇于2015年离婚,PAN也同意继续支付相同金额的赡养费。
然而,在2017年,PAN试图修改相关命令,将每月的赡养费减少至2500令吉,但申请被驳回。
今年年初,PAN再次向法庭申请修改赡养费,要求将金额降至每个月1000令吉,理由包括他已年届78岁,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并且需要为新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包括资助女儿的海外教育。
这名现年22岁的女儿,是在他与现任妻子所生,而当时他仍与NAN存在婚姻关系。
PAN的代表律师辩称,他需要利用资金来支付女儿在澳洲的教育费,并声称每个月的教育费用高达1万令吉。
然而,艾维洛玛丽特表示,法庭通常不将个人财务支出的变化,视为修改配偶赡养条款的理由。
她指出,尽管PAN可以选择更经济实惠的本地教育,但他仍决定将女儿送往海外,这并不构成他财务状况中的非自愿或不可预见的变化。
“如果PAN没有根据自己的实际财务情况量力而为,那么让NAN承担PAN行为的后果是不公平的。”
艾维洛玛丽特补充道,法庭必须维护为NAN提供经济稳定的赡养条款,除非发生重大且非自愿的情况变化。
她指出,PAN能每个月拨出1万令吉资助女儿出国留学,这显著削弱了他声称收入减少、无法承担前妻赡养费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尽管法庭无权对PAN再婚并组建新家庭的选择进行评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减少NAN的赡养费是合理的。
“因此,PAN为资助女儿海外教育所承担的经济负担,并不构成足够重大的情况变化,从而有必要改变每个月支付配偶赡养费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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