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1日訊)離婚男士請注意,即使你過後再婚,仍須履行對前妻的贍養責任,除非遇到無法預見或非自願的重大變化!
高庭裁定,儘管一名再婚男子需承擔新家庭的經濟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可以自動停止或減少對前妻的經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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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庭法官艾維洛瑪麗特在7月28日發佈長達21頁的判決書中表示,儘管再婚可能帶來潛在的變化,但是否需要修改前妻的贍養義務條款,還需經過更為細緻的審查,以確定這些變化是否足夠重要。
艾維洛瑪麗特指出,儘管前夫(化名為PAN)再婚,但這並沒有改變他在原配偶贍養協議中的經濟責任。
她在駁回PAN提出的修改贍養義務的申請時表示,相關的責任是基於雙方在商定贍養期限時的財務需求和情況而定。
艾維洛瑪麗特也指出,相關條款的背後的原因是確保前妻(化名為NAN)能夠繼續獲得必要的支持,因為她可能在婚姻期間在經濟上依賴丈夫。
她指出,儘管PAN已經再婚,但相關條款依然適用。
據悉,PAN和前妻NAN於2000年合法分居,丈夫同意每個月支付5000令吉作為贍養費。
這對夫婦於2015年離婚,PAN也同意繼續支付相同金額的贍養費。
然而,在2017年,PAN試圖修改相關命令,將每月的贍養費減少至2500令吉,但申請被駁回。
今年年初,PAN再次向法庭申請修改贍養費,要求將金額降至每個月1000令吉,理由包括他已年屆78歲,健康狀況每況愈下,並且需要為新家庭提供經濟支持,包括資助女兒的海外教育。
這名現年22歲的女兒,是在他與現任妻子所生,而當時他仍與NAN存在婚姻關係。
PAN的代表律師辯稱,他需要利用資金來支付女兒在澳洲的教育費,並聲稱每個月的教育費用高達1萬令吉。
然而,艾維洛瑪麗特表示,法庭通常不將個人財務支出的變化,視為修改配偶贍養條款的理由。
她指出,儘管PAN可以選擇更經濟實惠的本地教育,但他仍決定將女兒送往海外,這並不構成他財務狀況中的非自願或不可預見的變化。
“如果PAN沒有根據自己的實際財務情況量力而為,那麼讓NAN承擔PAN行為的後果是不公平的。”
艾維洛瑪麗特補充道,法庭必須維護為NAN提供經濟穩定的贍養條款,除非發生重大且非自願的情況變化。
她指出,PAN能每個月撥出1萬令吉資助女兒出國留學,這顯著削弱了他聲稱收入減少、無法承擔前妻贍養費的可信度和真實性。
“儘管法庭無權對PAN再婚並組建新家庭的選擇進行評判,但這並不意味著減少NAN的贍養費是合理的。
“因此,PAN為資助女兒海外教育所承擔的經濟負擔,並不構成足夠重大的情況變化,從而有必要改變每個月支付配偶贍養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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