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局了解到商家在遵守电子发票条例方面作出的承诺,但这需要足够的时间,特别是涉及具有挑战性和复杂商业环境的行业。为了确保电子发票措施的顺利推行,税收局于7月26日宣布,政府同意在电子发票强制实施日期起的6个月内给予商家某些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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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U转哦!
有读者提问“这是否代表着电子发票措施的实行推迟了6个月?”简单的答案是没有延后推行,也没有“U”转,将依据原有日期推行。政府只是在首6个月内给予商家某些宽限。
首先, 在首6个月的宽限期内, 税收局允许所有活动或行业发出合并性电子发票(consolidated e-invoice),包括自发电子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 。
●6个月宽限期
目前,不是所有活动或行业都被允许发出合并性电子发票。从事特定活动或交易的供应商,必须为与买方的每项交易发出电子发票。
换句话说,这些供应商将需要获取买方的资料以发出电子发票。这类特定活动或交易包括车辆、航空、奢侈品和珠宝(暂时豁免)、建筑、建筑材料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有执照的赌博和博彩等。
在首6个月的宽限期内, 这些活动或行业可以不发出电子发票,而只是发出合并性电子发票。
●允许合并性电子发票
目前,商家须为支付给代理商或经销商或分销商的款项、货物和服务的进口等发出自发电子发票。同样的,在首6个月的宽限期内, 这些商家可以不发出自发电子发票,而只是发出合并性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一般用于特定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交易。与电子发票不同的是,合并性电子发票是卖方将与多个客户的交易,或是买方将与多个供应商的交易,集合起来发出的一张电子票。
合并性电子发票无须列出每个客户或供应商的详细信息,因此,合并性电子发票可以被视为在一个时期内,商家针对各项交易未发出的电子发票或自发电子发票的呈交于税收局的综合报告。
●可不发出电子发票?
税收局也允许商家在合并性电子发票“产品或服务说明”栏目中输入任何交易描述。
目前, 在合并性电子发票的“产品或服务描述”栏目中,商家须要汇总发于客户的发票或账单或收据的编号。但在首6个月的宽限期内,商家无须在合并性电子发票中汇总和报告发票或账单或收据的编号。
一般上, 商家也会将一个时期内发给多个客户的各种发票或账单或收据价值的总额以一行 (single line) 报告呈现在合并性电子发票中。
在首6个月的宽限期内,即使买方要求电子发票,税收局允许商家只须遵守合并性电子发票条例,即可不发出电子发票。同样的,即使供应商要求自发电子发票,商家只须遵守合并性电子发票条例,即可不发出自发电子发票。
●无罚款?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20条款,在没有合理的理由下,无法如期落实电子发票措施属于违规行为,如果被提控上庭,一旦罪成,可被罚款200至2万令吉,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让商家放下心头大石的是, 税收局也确认在这6个月宽限期内,只要商家遵守上述合并性电子发票的条例,将不会根据以上第120条款采取起诉行动。
该局希望这一项宽限能够为商家提供足够的时间,以确保电子发票措施更有效的全面被实施, 包括电脑系统可用性、业务营运和变更管理等更顺畅。
●早鸟有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表彰按照原有强制实施日期成功实施电子发票措施, 而不选用上述宽限的商家,从2024年至2025估税年起,购买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设备和软件配套的资本优惠(capital allowance)的申索期将从3年缩短至2年。
这可让商家更早享有资本优惠,以减轻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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