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局瞭解到商家在遵守電子發票條例方面作出的承諾,但這需要足夠的時間,特別是涉及具有挑戰性和複雜商業環境的行業。為了確保電子發票措施的順利推行,稅收局於7月26日宣佈,政府同意在電子發票強制實施日期起的6個月內給予商家某些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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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U轉哦!
有讀者提問“這是否代表著電子發票措施的實行推遲了6個月?”簡單的答案是沒有延後推行,也沒有“U”轉,將依據原有日期推行。政府只是在首6個月內給予商家某些寬限。
首先, 在首6個月的寬限期內, 稅收局允許所有活動或行業發出合併性電子發票(consolidated e-invoice),包括自發電子發票(self-billed e-invoice) 。
●6個月寬限期
目前,不是所有活動或行業都被允許發出合併性電子發票。從事特定活動或交易的供應商,必須為與買方的每項交易發出電子發票。
換句話說,這些供應商將需要獲取買方的資料以發出電子發票。這類特定活動或交易包括車輛、航空、奢侈品和珠寶(暫時豁免)、建築、建築材料的批發商和零售商、有執照的賭博和博彩等。
在首6個月的寬限期內, 這些活動或行業可以不發出電子發票,而只是發出合併性電子發票。
●允許合併性電子發票
目前,商家須為支付給代理商或經銷商或分銷商的款項、貨物和服務的進口等發出自發電子發票。同樣的,在首6個月的寬限期內, 這些商家可以不發出自發電子發票,而只是發出合併性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一般用於特定買方與賣方之間的交易。與電子發票不同的是,合併性電子發票是賣方將與多個客戶的交易,或是買方將與多個供應商的交易,集合起來發出的一張電子票。
合併性電子發票無須列出每個客戶或供應商的詳細信息,因此,合併性電子發票可以被視為在一個時期內,商家針對各項交易未發出的電子發票或自發電子發票的呈交於稅收局的綜合報告。
●可不發出電子發票?
稅收局也允許商家在合併性電子發票“產品或服務說明”欄目中輸入任何交易描述。
目前, 在合併性電子發票的“產品或服務描述”欄目中,商家須要彙總發於客戶的發票或賬單或收據的編號。但在首6個月的寬限期內,商家無須在合併性電子發票中彙總和報告發票或賬單或收據的編號。
一般上, 商家也會將一個時期內發給多個客戶的各種發票或賬單或收據價值的總額以一行 (single line) 報告呈現在合併性電子發票中。
在首6個月的寬限期內,即使買方要求電子發票,稅收局允許商家只須遵守合併性電子發票條例,即可不發出電子發票。同樣的,即使供應商要求自發電子發票,商家只須遵守合併性電子發票條例,即可不發出自發電子發票。
●無罰款?
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20條款,在沒有合理的理由下,無法如期落實電子發票措施屬於違規行為,如果被提控上庭,一旦罪成,可被罰款200至2萬令吉,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讓商家放下心頭大石的是, 稅收局也確認在這6個月寬限期內,只要商家遵守上述合併性電子發票的條例,將不會根據以上第120條款採取起訴行動。
該局希望這一項寬限能夠為商家提供足夠的時間,以確保電子發票措施更有效的全面被實施, 包括電腦系統可用性、業務營運和變更管理等更順暢。
●早鳥有獎勵!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表彰按照原有強制實施日期成功實施電子發票措施, 而不選用上述寬限的商家,從2024年至2025估稅年起,購買信息與通信技術(ICT)設備和軟件配套的資本優惠(capital allowance)的申索期將從3年縮短至2年。
這可讓商家更早享有資本優惠,以減輕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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