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說,今年6月他在轉手市場購買了一間排屋,除了支付購屋訂金,雙方也在7月初簽署了買賣合約,並且支付了10%首期錢,可是,在上個星期,聯名屋主其中一人卻改變主意,不賣該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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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獲經紀告知這樣的情況,不曉得下一步應該如何走。請問:“類似這樣的情況,買方可以獲得怎樣的賠償?”謝謝。
答: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假如是永久地契房產,在一般的轉手產業買賣程序,通常是3個月另加1個月寬限期,以完成產業的買賣。
轉手產業交易
需3個月加1個月寬限期
在這一個月的寬限期,要看問題是出在買方或賣方,失職方需繳交利息,利息的比率以法律文件說明為準。
他說,由於是轉手產業買賣,因此,雙方簽署的並非標準買賣合約,不曉得合約內容如何寫明;不過,一般的行規是假如買方付了10%首期錢,然後改變主意不買了,賣主將沒收這10%首期錢。
但是,如果是賣主改變主意不賣,他除了要退回該筆首期錢,尚需另加10%賠償金,一般情況是這樣,是否有例外情況,要看法律文件如何寫明。
為何賣方需要多給10%購屋款項,主要是預防或避免賣方在答應A買主後,又接獲另一個買主獻議給更高價位,然後改變主意不賣給A買主。有些時候,另一個買主建議的交易價,足以讓他承擔賠償金的損失。
這樣的條例可以做到補償買方的時間,已付10%款項的利息損失,因為,他需要花時間去物色另一間,足以讓他做出購買決定的房屋,時間和精神都是寶貴的。
這位讀者沒有提及是否還有其他原因造成交易告吹,不妨請示為雙方準備買賣合約律師的意見,相信該名律師會比較交易過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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