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2日綜合電)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七名泛民主派人士針對2019年818集會案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提出上訴,而終審法院週一駁回這一上訴,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
根據《明報》和香港01報道,上訴人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代表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卓人。7人中僅李柱銘及吳靄儀週一到庭應訊,目前正在服刑的黎智英未有出庭,庭外有多架警車在場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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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於2019年8月18日參加民陣舉行的8.18流水式集會,當時正值反修例運動時期,他們被控參與未得到警方批准、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集會。
受審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項罪名罪成,分別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和吳靄儀獲准緩刑。但組織集結定罪在被告提出上訴後被撤銷,4人獲減刑。黎智英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9個月;李卓人原被判囚12個月,獲減刑至6個月;梁國雄原被判囚18個月,獲減刑至12個月;何秀蘭原被判囚8個月,獲減刑至5個月。不過駁回7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
7人早前再上訴至終審庭,提出的主要爭議點是,案中應否考慮《公安條例》的執行層面,包括被捕、檢控和定罪等方面,是否有違反相稱性測試,並指出他們當日遊行絕對和平,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並指原審法官並沒有考慮到定罪是否相稱。
香港律政司則說,當時的遊行經常有暴力事件發生,警方需要作出評估,且各被告知道這一遊行不合法但決定參與,認為被告沒有合理辯解。
終審庭週一早宣判7人上訴一致駁回,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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