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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00pm 13/08/2024

阿莎丽娜

网络犯罪

立法

数字时代

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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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自强.制定新条文对付网络犯罪

从大方向来说,随着的到来,法律体系的现代化改革,是一件势在必行之事。我们不仅要修正过时的法律条文,还需要引入新的法律规定,以应对和数字技术带来的新挑战。

其实不只是马来西亚,世界许多国家都面对法律法规和条文,赶不上数字时代快速演进的问题。因此,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近日指出,我国有逾3000条法律条文已经过时,必须加以审查,确保能够与时俱进,而不出现会脱节的情况,是对我国法律体系进行现代化改革的重要一步。同时,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我们不仅需要修正这些已经过时的法律条文,还需要加入一些配合数字时代,与网络运用有关的新条文,才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旧有条文的不足之处,有机可乘地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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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许多法律条文,都是在独立前甚至是1940年代制定的,其中有不少更是沿用当时英殖民地时代的法规,这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今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在数字技术领域不断扩大的当下,现有的法律完全无法应对新的网络犯罪形式,例如网络欺诈、数据泄露和网络攻击等。这种新的犯罪形式,促使我们必须对法律进行彻底的审查和修订,才能“有法可依”的对付这些新的犯罪模式。

我国当下正在向数字经济转型,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使用,已经辐射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电子商务到金融科技,从社交媒体到云计算,数字技术的应用无处不在。但同样的,网络犯罪也在不断演变和升级。所以倘若现有的法律无法及时更新,便会出现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文,来对付这些新兴的犯罪形式,导致犯罪分子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危害社会安全。

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除了修正过时的法律条文,我们还需要引入新的法律规定,来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比如对于网络数据的保护,应该制定更严格和更细节的隐私保护法,确保个人数据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对于网络欺诈,则需要立法加强对的监管,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此外,对于网络暴力和网络侵权行为,也必须出台应有的相应法律条文,来进行规范和处罚。

然而,修订法律法规绝非儿戏,而是任重而道远的重任。因杜阿莎丽娜提出成立内阁特别委员会,来研究及修正陈旧的法律条文,是正确之举。这项工作还需要各相关专业领域的代表介入,包括总检察署、司法机构以及具有评估立法专业知识的大学法学院等,才能做到所制定的新条文,可以符合实际要求,对数字时代的各方利益产生必要的保护和维权作用。

然而,不论是处理3000多条法律条文的修订工作,还是在配合数字时代下,所拟定的新条文,都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充分的时间和资源。有鉴于此,我们可以按重要性或类别来分阶段进行,确保法律的修订进度可以有所保障,不会出现旷日持久费时失事,事倍功半的情况。

从大方向来说,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法律体系的现代化改革,是一件势在必行之事。我们不仅要修正过时的法律条文,还需要引入新的法律规定,以应对网络犯罪和数字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在面对新式网络犯罪时,有法可依地对其加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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